民法典规定,债务清偿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
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二、个人债务的偿还顺序是怎样的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
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有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它应当先于普通债权而得到清偿。
但是,倘若担保之物或权利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则其不足的部分,仍然应当与普通债权处于同一清偿顺序而受清偿。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
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如果个人的财产在清偿了优先债权以后,不够清偿已知的普通债权,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于各项普通债权按其数额的比例计算,分别予以偿还。
3、如果债务人死亡的,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
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这就是说,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在先,交付遗赠在后。
在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清偿完毕以后,遗产尚有剩余的才能开始遗赠的交付。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能补充约定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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