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财产权一般没有精神赔偿,但是如果是侵犯具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件时,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财产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数额确定,应当遵循一般的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精神利益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进行,同时应贯彻三条原则,这就是:
2、能够对加害人的违法行为起到制裁作用;
3、能够对社会起到一般的警示作用。符合这三项原则的赔偿数额,就是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二、财产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是怎么样的
1、财产损失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
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3、修复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进行修复,恢复原状。修复以就地修复为主,尽量恢复原来状态,即在功能上、形态上、价值上没有太大变化。
4、折价赔偿
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
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三、财产损害赔偿原则有哪些
1、全部赔偿原则。
即侵权行为人对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应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
2、惩罚性赔偿原则。
主要适用于侵犯知识产权和产品责任。
即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时,应考虑诸如当事人的经济状态等因素,使赔偿责任的确定更公正、公平。
侵害财产权的行为是会让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要确定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有就一定要看侵害的财产是否具有特定的纪念意义,只要因此而让受害方的精神受到损害,那么就可以依法的申请赔偿,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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