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银行贷款不还家人有连带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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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长银行贷款不还家人有连带责任,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几种后果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长银行贷款不还家人有连带责任

一、长银行贷款不还家人有连带责任

1、债务人向银行借款后,逾期不还款的,构成债务违约,由债务人自己承担债务,家长不会承担连带责任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的几种后果

1、以后可能有还款能力的,债务人应分期偿还。

这种情况是说,债务人暂时无法偿还欠款,但是债务人通过以后的工作或其他行为能够慢慢偿还欠款。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经双方协商,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重新签订分期偿还债务的协议书等。

2、失去还款能力的,就债务人现有财产进行偿还。

此种是指债务人目前没有偿还债务的可能性,且债务人已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确实不可能再有凭借其自身努力而增加财产的可能,那么法院在执行时只能就债务人现有的财产进行偿还。

3、恶意不还的,债务人应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打击恶意不还款的债务人,我国专门制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旦发现债务人明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的,那么法院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银行借款后,逾期不还款的,属于个人债务,家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债务人要支付逾期利息。

但家人愿意承担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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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连带责任产生之原因不同,可以将连带责任划分为法定连带责任和约定连带责任。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所以《民法通则》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可见,在一般情况下,多数人之债务是以按份责任为基本清偿原则的。
约定连带责任是依照当事人之间事先的相互约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由于债务人约定加重自己的责任的情形毕竟不多,故连带责任的承担大多数来自法律的规定。法定连带责任与约定连带责任除了产生的原因不同外,还有连带责任人主观因素的区别。法定连带责任均为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如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于该代理人和第三人主观上都有过错,所以《民法通则》第66条第二款规定了两者应承担的连带责任。约定连带责任的承担不一定要求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仅以事先约定为准。如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就主合同提供担保,保证人主观上并无过错,只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的约定而承担连带责任。
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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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约连带责任的承担除继续履行合同与支付违约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损失并超过违约金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侵权连带责任的承担,仅限于赔偿损失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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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连带责任人负什么法律责任
[律师回复] 1.对借款人通过诉讼方式仍然不能承担债务时,一般保证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借款人承担责任。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对借款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权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不受借款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贷款连带责任担保人在法院判决连带责任后未还款,还能出国旅游吗。
[律师回复]   如果没有被限制高消费,可以出国旅游。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人民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限制高消费一般由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必要时人民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五条人民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高消费令由人民院长签发。限制高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高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六条人民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可以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限制高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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