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不还钱怎么解决?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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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担保人不还钱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且需要在提交起诉状的时候,一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自己确实有起诉资格的材料。再者,在起诉之前,需要明确担保人的身份。
担保人不还钱怎么解决?

一、担保人不还钱怎么解决?

1、担保人不还钱可以向法院起诉。

欠钱人不还担保人不还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还款义务。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债务人不还款,不一定可以只起诉担保人。

(1)一般保证责任,应先起诉债务人,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能起诉担保人。

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在债务人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债权人应该先起诉债务人,如果债务人仍不能履行,才可以起诉担保人。

(2)连带责任保证,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和债务人。

因为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担保,所以只要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债权人便可以直接起诉债务人、或者直接起诉担保人或者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二、担保的类型有哪些?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1、连带保证人

保证人是借贷双方约定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承担还款义务的责任人。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不同类型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所不同。

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无法偿还借款时,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人的”称之为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债权人没有还款的,债务人可以任意要求债务人还款或者是连带保证人还款,也可以一并要求双方共同承担还款。

2、一般保证人

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即为一般保证,债权人只能对债务人进行催款,并且通过诉讼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经过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然无法清偿的,保证人才承担责任。

注意: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类型的处理

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某人承担保证责任,却没有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这种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保证人应该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务人若是到了约定的期限不还款,那么对于出借人来说,可以带着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材料,向担保人提出还款请求。若是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可以选择向当地具有管辖资格的法院起诉,但并非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一定会被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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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批准后施行。”而1995年9月4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一九九五年第6号令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则规定:“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四)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因此,中外合作企业提供抵押担保的,应当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

2)《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除上述规定之外,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对企业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作出强制性规定。行政规章:(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0年6月6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
第五条
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应当比照公司章程有关董事会投资权限的规定,行使对外担保权。超过公司章程规定权限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2)财政部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
第十条
第一款规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4年3月16日发布的《关于国有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若干问题的批复》[国资企函发(1994)36号]第二条规定:“国有企业用所有者权益和负债形成的实际资产属于企业法人财产,企业有权支配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国有企业可以自主提供其依法占用的各项资产作为抵押物取得贷款(国家另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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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规定:“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作出具体规定,不得自行抵押其重要资产。”地方政府规章(仅以北京市的《有限合作管理办法》为例):北京市人民政府令[69]号2001年2月21日发布实施的、适用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采取有限合伙形式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有限合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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