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行业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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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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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业的行政责任有哪些,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不正当竞争行业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一、不正当竞争行业的行政责任有哪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具有行政执法职能。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几乎对每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都规定了制裁措施。这些行政制裁措施归纳起来是: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没收违法所得

(3)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

(5)责令改正;

(6)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二、防止不正当竟争的对策

(一)政府方面应积极主动地营造一个良好的宏观市场经济环境政府方面在有效进行宏观调控、创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应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立法,强化执法。

人大和政府要修改和完善已有的法律、法规并出台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与此同时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法和例举法结合的形式表述,要有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性条款,以使不正当竞争的新形式都能囊括其中。

2、坚持综合治理方针,加大打击力度。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任何一项经济交易都不可能单方独立完成,无论是造假还是走私,都必须与相应的生产、销售部门发生关系,否则无法进人市场。

所以,在治理经济环境时,要坚持综合治理方针,要对经济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而不能只抓某一环节。

要加大对造假、走私的打击力度,使造假、走私分子面对暴利时不得不考虑高昂的成本代价。

3、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

政府要善于引导生产和消费,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使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能随时获得比较可靠的商业信息。

与此同时,要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面,使生产要素能在各地区、各部门、各企业间自由流动,形成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健全的市场体系,避免因市场体系不健全、市场机制扭曲和市场信号失真所带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比如,就某种产品而言,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为企业提供该产品生产销售的整体动态情况及发展趋势,供企业参考,从而避免信息不对称产生垄断和欺诈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企业要洛守公平竞争原则,找准市场定位

1、企业应更新观念,尽快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由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间较长,从企业自身来讲,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会束缚其行为,形式上进人了市场经济阶段,但观念、行为仍停留在计划经济时期。

这种惯性导致企业往往只是被动地接受挑战和竞争,而主动挑战和竞争的意识还不够。

这就使某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新的条件下仍然企图寻求地方保护或行业保护,期望在一定范围内垄断市场,这种观念本身就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

因此,企业自身必须更新观念,主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格守公平、诚信原则,以自身优良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拓展市场,赢得客户认可。

2、企业要对自身和产品作好市场定位,尽量避免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企业有大小、强弱之分,产品档次有高低之分,消费者的消费层次和消费习惯有很大差别。

这就要求企业认真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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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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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
  
(二)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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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后果不同:垄断的后果是在相关领域造成无竞争或者竞争程度很低 而不正当竞争的后果是行为人获得暴利或者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
3、手段不同:垄断在表面上可能通过平等、自愿的交易形式来实施而不正当竞争则是采用非正当的手段来打击竞争对手并谋取利益(如欺骗、贿赂、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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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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