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此款排除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若实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二、抢劫枪支罪的的量刑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不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入刑的。
抢劫枪支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除了抢劫枪支之外,堂而皇之抢劫其他的危险物品,类似于爆炸物或者传染病病源,量刑起点都是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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