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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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抢劫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抢劫枪支罪的的量刑依据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抢劫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一、抢劫枪支罪的犯罪构成有哪些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即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依据刑法总则的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此款排除了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成为本罪的主体,然而,本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间的关系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关系。根据刑法相关理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公民,若实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者,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行为人不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加以抢夺的,不构成本罪。例如,出于抢劫财物的目的,而抢劫的却是枪支、弹药、爆炸物,仍构成抢劫罪。关于行为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动机,可能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是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的则是为了收藏防身,还有的可能是出于好奇。不同的动机对定罪没有影响。

二、抢劫枪支罪的的量刑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罪是一个单独的罪名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不是按照抢劫罪定罪入刑的。

抢劫枪支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除了抢劫枪支之外,堂而皇之抢劫其他的危险物品,类似于爆炸物或者传染病病源,量刑起点都是10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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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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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罪构成要素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抢劫枪支罪构成要素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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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弹药如何处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关于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该怎么处罚?犯本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值得一提的是,成立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就像前面提到的那样,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劫其他财物或者东西的,不构成本罪;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抢劫,如果不明知,同样不成立本罪。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指什么
(一)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概念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
(二)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公民的人身权利。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
2、犯罪客观方面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持有者或保管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枪支、弹药、爆炸物抢走的行为。
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而抢劫。
三、抢劫枪支弹药涉及财物该如何定罪主要有两种:

一,有抢劫枪支的故意。也就是说一次抢劫既抢了财物又抢了枪支。一行为触犯两罪名,属于想象竞合。在《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抢劫枪支罪)与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中,择一重罪处罚。

二,没有抢劫枪支的故意,仅有抢劫普通财务的故意。因此,抢劫枪支罪属于故意犯罪,必须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所抢物品为枪支或可能是枪支,方能构成此罪。而行为人缺乏此种故意,故不能构成抢劫枪支罪。但是,抢劫枪支罪与抢劫罪并非矛盾。抢劫指的是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取得财物的行为。而枪支也是一种财物(具有危险属性的财物,故要另立罪名重点保护),所以过失抢劫枪支的行为,至少能评价为抢劫罪。第二种情况构成抢劫罪一罪(计算数额时,将枪支的价值与其他财物价值相加即可)。
持枪抢劫是吸收犯吗
[律师回复] 对于持枪抢劫是吸收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吸收犯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数个相互的犯罪行为的存在,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吸收犯是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吸收,如果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便无吸收的必要。吸收犯的数个犯罪行为应该是的。

二,吸收犯所具备的数个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这是吸收犯的本质特征。吸收犯只发生在同一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行为之间。所谓“同一犯罪过程”,包括三个涵义:
主观一是基于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这是吸收犯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是为实现同一个犯罪意图,由同一个犯罪故意支配。数行为由一个故意支配,说明吸收犯只能发生在一个犯罪过程中。例如,行为人为杀害李
四,
第一次未遂,
第二次将李四杀死。两个行为都出于一个故意,是吸收犯。不论吸收犯表现为几个犯罪行为,其犯罪故意只能是一个,而且是一个确定的犯罪故意,指向具体的危害结果,这是吸收犯区别于连续犯的一个重要特征。
行为二是数个行为指向同一个被害对象,这是吸收犯的行为特征。吸收犯的数个行为都作用于一个侵害目标,也表明处于同一个犯罪过程。例如,行为人教唆他人杀害王某,又与他人一起直接参与了杀害王某行为。其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都指向王某,符合吸收犯的条件。如果行为人指向不同的对象,不是吸收犯。
客体三是数个行为侵害同一直接客体。反之,如果数个行为虽针对同一个犯罪对象,但不是侵害同一犯罪客体,则不能构成吸收犯。如行为人抢劫某女的财物,又该女,两个行为之间不是吸收犯。四是数个行为分开来看,均是成罪的。这里,数行为与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的数个身体举动不同。数个身体举动,是一个行为的数个动作,它们整体合成一个犯罪行为。如行为可含有举枪、瞄准、扣扳机、击中等数个动作,这些动作不具有意义且它们之间往往没有间隔。但吸收犯的数行为成罪且中间往往有些间隔。 需要说明,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对吸收犯的成立没有影响。只要处于一个犯罪过程中,无论行为在何时何地实施,都是吸收犯。但吸收犯因法定原因而中断。如某甲杀乙未遂、案发,被判刑,刑满释放后,甲又杀死乙,不是吸收犯而是犯罪。

三,数个行为属于同一罪质,这是吸收犯的法律特征。数个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可以吸收为一个犯罪,是因为行为人的数个行为具有同一罪质。同一罪质,就是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质。具有同一的犯罪性质,一般表现为触犯同一罪名,但不是指相同的犯罪构成。同一罪质,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构成犯罪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各犯罪形态的各种行为是同一罪质。二是共同犯罪中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或者主犯、胁从犯的诸行为是同一罪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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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罪构成要素是哪些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抢劫枪支罪构成要素是哪些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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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枪支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抢劫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在主观方面存在故意犯罪行为,并且是直接故意行为,而犯罪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能够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侵犯的是复杂的客体,可以是公共安全,也可以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客观方面有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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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假枪抢劫的能认定为持枪抢劫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持假枪抢劫的能认定为持枪抢劫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持假枪抢劫的可以认定为持枪抢劫吗
持假枪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理由如下:
1、假枪不符合法定的“枪支”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
(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持假枪抢夺的仍构成抢劫罪
持假枪抢劫的可以判定为持枪抢劫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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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项规定的“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而《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根据以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玩具手枪、等,不属于刑法第263条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中的“枪支”,从而,使用玩具手枪()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玩具手枪()进行抢劫的,不属于“持枪抢劫”,不适用抢劫罪的加重法定刑。
对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应该被认定为“持枪抢劫”,不但具有以上规范性文件的支持,还应该具有实质性的理由。对此,可以从刑罚目的的角度加以展开。刑法典之中设定加重刑犯罪构成当然需要依据一定的理由,而满足刑罚的目的应该也是设置加重构成的重要目标之一。一般认为,刑罚的目的是以报应为主并兼顾预防(即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那么,从报应的角度来看,报应的基础是行为的客观危害,持假枪抢劫的客观危害自然小于持真枪抢劫;从预防的角度来看,就特殊预防来说,其基础在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持假枪抢劫说明被告人为了抢劫,只不过是威吓对方,而并非真正意图加害对方,所以其主观恶性也比较低。而从一般预防的角度而言,由于持假枪抢劫的行为持枪抢劫(而是按照普通的抢劫处理)做到了罪刑均衡,也有利于一般预防的实现。此外,将持假枪抢劫的行为不解释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不认为其属于“持枪抢劫”)也符合刑法谦抑的原则,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政策目标在具体事案解释中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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