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款分配能单独起诉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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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款分配能单独起诉吗,侵权行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人身损害赔偿款分配能单独起诉吗

一、人身损害赔偿款分配能单独起诉吗

亲属之间就人身伤害赔偿款分配问题产生争议的,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和人身伤害赔偿案件一并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被侵权人死亡时请求权主体的确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侵权行为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等因素,确定应适用的标准。

1、受害人是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在城镇工作、生活居住或学习满一年以上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例如下列情形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1)本人虽然没有收入来源,但随其配偶、子女在城镇生活的;

(2)随父母生活的未成年人,其父或母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

(3)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

2、受害人是农村居民,其所在集体的土地被国家征收或者其承包的集体土地被国家征收,致其无法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3、从城镇机关或企、事业单位退休后回农村居住生活,定期从单位领取退休工资的,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4、受害人住所地由农村县市区划调整为城区的,其仍在原住所地务农、居住,主要收入来源为务农收入,消费水平也和一般农民基本相同,适用农村居民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而死亡赔偿分配纠纷是民事纠纷之一,所以可以单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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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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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直接受害人因损害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关于财产中的死亡赔偿金,因司法解释采取继承丧失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继承顺序,由配偶、父母和子女作为
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但同一继承顺序中,原则上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决定继承份额,而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一般应当均等的原则。即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予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的,在考虑家庭共同生活紧密程度前提下,还应当同时考虑同一顺序继承人中可否单独请求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情况,予以适当平衡。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本人认为,在该争议中父母和妻子对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享有共同所有权。如要求分割,因父母可以就被抚养人生活费另外得到赔偿,可考虑家庭生活紧密程度对妻子分配适当多一些,予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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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属人格权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规定在属于人格权纠纷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之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水上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不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即生命健康权纠纷案件。《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这里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人格权案件按此标准缴纳费用进行了说明,但没有涉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是否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笔者认为,绝无可能。如前所述,生命健康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第一项也是最重要的一项人身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五条依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按照立法惯例,重要的权利是要首先规定并予以重点保护的。如果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案件需按侵害姓名权等人格权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那立法者一定会首先将其列举出来并放置在首位,不可能将这项最重要的权利混在“其他人格权”之中。那么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应包括哪些案件笔者认为,它应包括隐私权纠纷案件、人身自由权纠纷案件等。
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应按财产案件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包含在人格权案件之中,它与其他人格权纠纷案件最大的区别是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当生命健康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会给受害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如丧葬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等。所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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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李某(未成年人)诉某保育院人身损害赔偿案诉讼请求明细清单某人民:现将原告李某诉讼请求说明如下:
一、治疗费:1220元(截止原告前,其余实际治疗费用已由被告垫付)。证据:票据。2004年5月29日,在住院期间至专科门诊治疗;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至医院门诊治疗,产生治疗费,共计1220元。
二、护理费:1753元。明细:857元+428.5元+467.5元。护理人员:原告李某之母1人。证据:原告李某之母王某收入证明,每月收入857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857元╳1月=857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1天=428.5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857元/22天╳12天=467.5元。
三、交通费:2247元。明细:1239元+392元+280元+336元。证据:出租车发票。分四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1次(31天),每天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共计28元(原告出院由被告接出);2004年6月18日至2004年11月4日,其间共有1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另有原告监护人临时自医院外出购置原告住院所需用品的交通费支出共计7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1次)+(28元╳13次)+7元=1239元。
2、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5日、2005年2月24日共计3次,至医院门诊复查,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次(11天),每次原告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3次)+(28元╳11次)=392元。
3、2005年3月22日至2005年5月18日,其间共有10次至医院为原告头部安置的扩张器内注水,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0次)=280元。
4、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次(12天),每次原告及其监护人自家中至医院往返费用支出共计28元。计算方式(合计):(28元╳12次)=336元。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明细:320元+110元+120元。证据:按国家标准,出差伙食补助费每天10元。分三个部分:
1、2004年5月8日至2004年6月9日,因治疗入院至出院,共计32天。计算方式:10元╳32天=320元。
2、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1天。计算方式:10元╳11天=110元。
3、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共计12天。计算方式:10元╳12天=120元。
五、营养费:468.9元。明细:295.1元+173.8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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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后续治疗费(诉讼中已产生):9970.41元。明细:4271.18元+5699.23元。证据:票据。分二个部分:
1、2005年3月11日至2005年3月22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4271.18元。
2、2005年6月1日至2005年6月13日,因手术入院至出院,产生治疗费5699.23元。
九、后续治疗费(未产生):2521.79元。证据:病历。用途:用于购买疤痕贴等医疗物品。
十、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0元。证据:病历、照片。理由:原告作为一名女孩,头面部有疤痕,有损容貌,现已长时间不能上幼儿园,形成自卑的心理阴影,将来无法从事正常的生活、学习,对原告及其监护人产生巨大的精神伤害。十
一、法医鉴定费:700元。证据:发票。注:因原告系未成年人,因此没有计算误工费项目。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王某2006年7月
人身损害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近两年,全国各地连续发生了多起幼儿园老师对儿童的故意伤害行为,引起了人们的广泛热议和年轻父母们的担忧,在罪名认定中,关于幼儿身上的伤害是老师故意行为还是儿童无意摔伤成为关键性事实,导致幼儿人身损害的赔偿主体是幼儿园还是老师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那么,人身损害构成要件包括哪些内容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条件才构成对人身的侵害并承担责任。在诉讼中,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完全是围绕责任构成的要素进行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
1、行为,包括作为和。它是指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行为。但是,有些情况,有些赔偿案件不能把违法行为作为人身损害赔偿的必备要件。比如,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损伤,虽然致害人达到国家的排污标准,但是,因如果造成公民人身损伤的,排污单位不能以其排放量达到标准而行为不违法予以免责。又如,幼儿园老师带幼儿外出,发生幼儿人身损伤,虽然,老师的行为不违法,但她同样要承担赔偿责任。
2、损害事实。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必备的要件,指因人身侵权行为而致受害人利益损失的客观事实。任何人只有在因他人的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能请求法律上的补救。而行为人也只有在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时,才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无损害即无赔偿。
3、因果关系。责任自负原则要求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没有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行为人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分清因果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将过错和原因混为一谈,一起事实,首先要看有无行为和损害,在看行为和损害有无因果关系,后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不能把损害结果发生的条件认定为原因。
4、主观过错。指主观上的故意和未充分尽注意义务的过失,包括故意和过失。综上所述,关于人身损害构成要件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个是犯罪人是否同时有违反法律规定和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两种性质的行为,受害人是否有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情况,犯罪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是否有因果关系,是否为犯罪人的主观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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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可以单独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因素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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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多处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损害多处伤残精神损害赔偿怎么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害慰抚金确定应考虑的因素
①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②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③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④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⑤侵权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
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根据造成不同的伤残等级或死亡的不同情况,精神抚慰金的赔偿数额是不一样的。
⑦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要考虑作为受害人在家庭中的作用,造成受害人伤害影响到其家庭收入减少的情况。
⑧受诉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具体到精神赔偿的数额上是有一定体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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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损害的事实规制:
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人民要做出患者胜诉的判决,必须要确认下列事实存在:
1、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着疏忽或懈怠的过失行为;
3、患者所受的人身损害是医疗过失行为所致。对于第1项事实,较易于证明。
但对于第
2、3项事实,一般的患者,则很难以证据证明。在现有的医疗服务水平下,误诊与否、治疗及时与否、手术及处置适当与否以及使用的材料合格与不合格等等,别说患者对此一无所知,有时甚至连医务人员在诊疗当时也缺乏非常精确的认识,以此来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过失比较困难。至于医疗过失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更需要专业人员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进行,普通患者是无法证明作为专家的医务人员的过失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之有无的。
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原则:
为平衡当事人利益,更好地实现实体法保护受害人的立法宗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
(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过错推定和因果关系推定。
实行因果关系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关系的要件上不必举证证明,而由法官实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证明自己在医院就医期间受到损害,就可以向,不必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以后,如果医疗机构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证明成立,推翻因果关系推定,免除医疗机构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实行过错推定,受害人不承担证明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责任,法官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如果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证明成立的,免除其责任;不能证明的,则过错推定成立。
由于实行了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当然应由医疗机构提供。因为它是医疗机构一方希望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或者是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的证据。而受害人在诉讼中不必举证证明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两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成立,因而在诉讼中无须提供这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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