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如何约定
签订施工合同时,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进行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有哪几种
1、按月结算。
即实行旬末预支或月中预支,月终按工程师确认的当月完成的有效工程量进行结算,竣工后办理竣工结算。
2、分段结算。
即双方约定按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
如对一般工业民用建筑可以划分为基础、结构、装饰、设备安装几个阶段。
每阶段工程完工后,进行结算。
高层建筑也可以把每完成一层作为一个结算段。
公路工程也可以分为基础层和面层两个结算段等。
3、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较少,工期较短(如在12月以内)的工程,可以实行在施工过程中分几次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的方法。
4、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结合具体工程的建设规模、工期长短,合同价款多少,选择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和相应的结算时间。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违约责任,可以约定支付违约金、支付逾期利息等违约违约,约定后,出现违约的,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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