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不到债务人是否构成时效中断?
找不到债务人不会构成时效中断,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如下: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受到法律限制吗?
1、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2、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如下:
(1)发生的时间不同
诉讼时效中止发生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而时效中断则是在时效开始之后任意一个时间段都可以发生;
(2)法定事由不同
时效中止是因为外界客观原因导致出现的情况,而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主观意志可以决定的事实;
(3)法律后果不同
时效中止是将中止的期间暂停计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时效期间;时效中断,中断的法定事由发生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不再计算,从法定事由发生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是前后两个时效。
3、诉讼时效中断适用条件
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包括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法定事由只要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出现即引起时效的中断(具体事由后述)。
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是法定的,而找不到债务人并不属于任意一个法定情形,故此找不到债务人并不能导致时效中断。根据规定,若是法定中断的情形出现了,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中断后,一般又有了三年的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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