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资公司资产属于谁,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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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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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独资公司资产属于谁,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利弊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独资公司资产属于谁,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一、独资公司资产属于谁

个人独资公司的老板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随便动用公司的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自然人独资公司的利弊有哪些

其主要优点为:

1、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

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

2、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

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

独资企业的缺点:

1、难以筹集大量资金。

因为一个人的资金终归有限,以个人名义借贷款难度也较大。

因此,独资企业限制了企业的扩展和大规模经营。

2、投资者风险巨大。

企业业主对企业负无限责任,在硬化了企业预算约束的同时,也带来了业主承担风险过大的问题,从而限制了业主向风险较大的部门或领域进行投资的活动。

这对新兴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极为不利。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独资公司资产属于老板,个人独资公司的老板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可以随便动用公司的资金,虽然这样很好,但是在融资方面和其他投资业务,就会有很大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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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以企业法人身份出现的组织形式,股东人数限制在1至50人之间,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此外,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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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独生子女政策的利弊
[律师回复] 对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利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论独生子女政策的弊端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按照目前总和生于率预测,中国人口仍将以年均800万-1000万的速度增长。那么,按照这个速度,到2020年,中国人口总量将达到1
4.6亿,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再2033年前后,大约15亿左右。为有效控制我国人口过度增长的势头,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了一场全方位,持续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    1982年9月十二大报告将实施计划生育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2年9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结20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成果,正式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待遇。我国各省市地区根据国家的计生条例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的独生子惠政策。今年恰好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30年后的
第一年,中国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目前似乎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由2005年的
5.89‰降至2009年的
5.05‰,且人口低增长的状况已经维持了20年。一对夫妻平均只有
1.7个孩子,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同,远低于全球
2.6的均值。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中国的人口政策,独生子女政策,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偏重人口数量的控制是无可非议的。然而,正当人们讨论如何控制中国的人口数量,为每年新增加的1000多万人口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影响而担忧时,中国的人口年龄结构也正在悄然地老化。此外,独生子女政策也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人口质量等方面产生了一系列不利影响。    人口要可持续发展,其生育率必须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由于总会有人生育两个或者更多的孩子,为了使生育率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在目前死亡率水平下,就必然需要有人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样,多生与少育相匀抵消,生育率才有可能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便因此而诞生了。但如果仔细推敲,自然会发现,因为有人想生育多个孩子,事实上也生育了多个孩子,因而就要剥夺人们生育两个孩子的权利,仅允许他们生育一个孩子,这样的政策某种意义上是以一部分人作为多育夫妇的品而出现的。经过数十年的广泛宣传,已绝少有公民不知道“超生”的后果。然而,时至今日,仍有不少人无视超生后果与众多超生者的前车之鉴。这恰恰说明民众己经意识到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风险与弊端要远远大于超生处罚的利益损失,因而众多民众经过缤密考量、精心算计、反复权衡利弊得失后最终还是作出了超生的决定。如此看来,超生者比按政策生育者更理性。而独生子女父母们未必对独生子女家庭风险全然不知,也未必认同独生子女政策,他们只生一个,更可能是屈从于外界压力下的被逼无奈或自我牺牲。我们不能否认独生子女政策为我国的人口控制有着关键性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独生子女政策逐渐涌现出弊端。  

一,性别比持续偏高。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基本上属于正常范围,其出生性别比通常波动在之间。但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明显升高,1982年
第三次人口普查的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
8.5,比例偏高现象初显端倪,1990年
第四次人口普查时上升到11
1.3,而2000年
第五次人口普查则已达到11
6.9,个别地方甚至达到13
5.6,远远高于国际社会可以容忍的107的最高警戒线。当历年出生的男女人口数在较长一段时期内差异不大的条件下,若出生性别比失调,则其相应的未来婚配比就将失衡。短期内通过婚龄差的调节,问题尚且不大,但若时间持续长,就会造成一种婚配年龄失衡的问题。  

二,独生子女自身素质偏低。由于现在家庭多数为独生子女,普遍存在家长对子女教育往往是以子女为中心,万事都为其做好而忽略对其发现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部分独生子女的体格、性格和人格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不足和扭曲,例如体格上的娇弱懒惰,性格上的自私冷漠,人格上的虚荣残缺。此外,还有自我中心意识强,性格;生活能力差,经不起生活的磨练;感情脆弱,承受挫折能力差;价值趋向模糊等。  

三,独生子女的家庭问题。  
首先,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力资源短缺。调查表明,由于劳动力缺乏,独生子女家庭不仅难以致富,而且还成为贫困家庭主体。例如,“2008年,安徽省铜陵县2945户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达2503户。低保户中计划生育家庭高达85%”,“独生子女家庭特困户873户,占特困家庭总数的88·09%”。  
其次,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发生子女意外伤残、重病、死亡,特别是成年开始挣钱养家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重病、死亡,不仅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父母精神以致命打击,并因此而陷入绝境。  如果说在父母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以消解,在生命周期晚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则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独生子女政策把所有的希望与责任都压在了一个孩子身上,因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异常脆弱。独生子女本身使得家庭的亲属关系网络缩小到极致。一旦独生子女家庭遭遇困难或不测时,来自于亲属关系网络的支持就大为减少,家庭依靠传统亲属关系网络的抗风险能力会降低至极致。此时,如果社会支持不能及时跟上,极易使独生子女家庭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还有,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子女。子女越多,老年父母得到各方面赡养的机会及数量也就越多。独生子女父母因子女数过少,来自于子女的非正式支持普遍不足,子女的供养压力增大,而老人陷入老年贫困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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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的利弊
[律师回复] 对于独生子女政策的利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论独生子女政策的弊端  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按照目前总和生于率预测,中国人口仍将以年均800万-1000万的速度增长。那么,按照这个速度,到2020年,中国人口总量将达到1
4.6亿,人口总量高峰将出现再2033年前后,大约15亿左右。为有效控制我国人口过度增长的势头,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中国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开展了一场全方位,持续性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
第二个子女。    1982年9月十二大报告将实施计划生育定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2002年9月1日,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总结20多年的工作经验与成果,正式为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只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可以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报县(区)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家庭享受国家和各级政府制定的待遇。我国各省市地区根据国家的计生条例规定,制定适合当地的独生子惠政策。今年恰好是计划生育政策执行30年后的
第一年,中国的计划生育人口政策目前似乎已经到了一个新的十字路口。有数据显示,目前全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由2005年的
5.89‰降至2009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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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个孩子,与西方发达国家相同,远低于全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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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别比持续偏高。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基本上属于正常范围,其出生性别比通常波动在之间。但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明显升高,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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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直系亲属的利与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供养直系亲属的含义是什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直系亲属需要符合以下内容 1、祖父、父、夫,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祖母、母、妻、夫,未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在劳动年龄期间有劳动能力的不列入。 3、子女、弟妹,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六岁;职工子女、弟妹虽年满十六岁,但仍继续在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中学)学习的;以及年龄已超过十六岁,但残废无工作能力的,可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4、孙子女,年未满十六周岁,其父母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母亲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 5、抚养人,职工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六十周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职工本人供养的(包括继母和养母)。 6、遗腹子,职工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腹子不能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7、岳父母,男到女家落户的职工,如果女方无收入,岳父母的生活来源又确属依靠职工本人工资供养时,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并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但职工本人的生母则不应再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可以知道我们的直系亲属包括哪些人,但是对供养直系亲属,我们还是不够的了解。不过,既然是发生在我们生活中的人群,法律上就对供养直系亲属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供养直系亲属其实和我们的直系亲属没有很明显的区别,但就是在供养关系上二者有一个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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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政策的好处和利弊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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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别比持续偏高。20世纪80年代以前,我国出生性别比基本上属于正常范围,其出生性别比通常波动在之间。但自80年代以来,出生性别比明显升高,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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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生子女自身素质偏低。由于现在家庭多数为独生子女,普遍存在家长对子女教育往往是以子女为中心,万事都为其做好而忽略对其发现及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部分独生子女的体格、性格和人格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不足和扭曲,例如体格上的娇弱懒惰,性格上的自私冷漠,人格上的虚荣残缺。此外,还有自我中心意识强,性格;生活能力差,经不起生活的磨练;感情脆弱,承受挫折能力差;价值趋向模糊等。  

三,独生子女的家庭问题。  
首先,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劳动力资源短缺。调查表明,由于劳动力缺乏,独生子女家庭不仅难以致富,而且还成为贫困家庭主体。例如,“2008年,安徽省铜陵县2945户低保家庭中,计划生育家庭达2503户。低保户中计划生育家庭高达85%”,“独生子女家庭特困户873户,占特困家庭总数的88·09%”。  
其次,对于独生子女家庭,一旦发生子女意外伤残、重病、死亡,特别是成年开始挣钱养家的独生子女意外伤残、重病、死亡,不仅给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给父母精神以致命打击,并因此而陷入绝境。  如果说在父母生命周期早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可以通过补偿性生育得以消解,在生命周期晚期出现的生存风险则因为父母年龄已大而丧失了补偿性生育的可能。独生子女政策把所有的希望与责任都压在了一个孩子身上,因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异常脆弱。独生子女本身使得家庭的亲属关系网络缩小到极致。一旦独生子女家庭遭遇困难或不测时,来自于亲属关系网络的支持就大为减少,家庭依靠传统亲属关系网络的抗风险能力会降低至极致。此时,如果社会支持不能及时跟上,极易使独生子女家庭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还有,老年人养老主要依靠子女。子女越多,老年父母得到各方面赡养的机会及数量也就越多。独生子女父母因子女数过少,来自于子女的非正式支持普遍不足,子女的供养压力增大,而老人陷入老年贫困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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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谁来说讲下宅基地的利弊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什么是农村宅基地答:宅基地作为与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指专门用于建造房屋(住宅)为目的的那部分土地。也就是说,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及准备建房屋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根据我国农民的长期生活习惯,农村居民宅基地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如住房、、牲畜房、仓库、农机房、厕所用地;四旁绿化用地,如房前屋后的竹林、林木、花圃用地;生活服务实施用地,如水井、地窖、沼气池用地等几部分。在我国农村大多数地区,宅基地就是一家一户的农民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农村居民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归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依法只享有使用权,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群众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 二、什么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虽然农村居民住房全归私人所有,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农村居民新建住宅应当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且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但如果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土地,或者乡村的土地利用规划、村镇规划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村民宅基地的实际使用面积过大,远远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经过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基本核算单位有权调剂或重新安排使用。但应对原有宅基地的建筑物和树木等给予合理赔偿,不得平调。 三、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哪些内容答:宅基地使用权的泥人范围比较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占有权。 2、使用权。 3、在宅基地空闲处修建其他建筑物、设施的权利。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主要住宅建筑外,可自行在宅基地范围内建筑其他生产或生活需要的建筑和设施。 4、宅基地使用权人有在宅基地内种植林木、花草、蔬菜的权利。该种植的林木、花草、蔬菜归使用权人所有。 5、依法附随房屋出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国家保护私有房屋合法买卖,继承、赠与等权利。因房屋和宅基地连同一体,不可分离,所以,宅基地使用权必须连同房屋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变动,必须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四、宅基地与房屋的关系是怎样的答:宅基地与房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二者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宅基地是房屋存在的基础和承载物,没有宅基地,房屋就无法存在,相反,没有房屋,宅基地也将失去其存在的目的而不成其为宅基地,从而变成了一般的其他土地,因而二者在空间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概念上是一致的,房屋是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宅基地则是以承载住房为目的的土地,二者密不可分,共同构成了有机联系的整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的住房归农民所有。这样,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与房屋所有权主体存在着并非一致的情况,但农村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为农民享有。 五、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农村宅基地作了哪些规定答: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要符合哪些条件答: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农民建房用地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土地管理地方法律中规定,不得超越批准建房。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1、出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现有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2、一户1子(女)有1处以上(含1处)宅基地的;3、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4、年龄未满18周岁,又不具备分户条件的;5、虽在农村居住而户口未迁来当地的; 6、其他规定不应建房和安排宅基地用地的。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或丧失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但因两户的宅基地都达不到标准而相互调剂,经过批准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严禁利用建住宅为名搞房地产开发和炒房地产的行为。对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了不再批准新的宅基地外,还应按其经营场所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于户口已经“农转非”的人员,应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另外,城镇职工要求自费建房应由城建部门统一规划,经地政部门批准后统一征地、建房,不准私自到农村买地、租地建房。 七、城镇居民能否在农村购置宅基地答: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2004年234号文件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根据上述规定,农村村民的房屋是私有财产,村民可以依法处置。城镇居民不能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能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八、宅基地使用权能否可以继承答:《土地管理法》第6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公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国家及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依法确定由个人使用的,即公民对宅基地有依法使用的权利。遗产必须是公民合法拥有的财产,所以,公民是不能将宅基地作为遗产继承的,而只享有使用权。宅基地为居民、村民各户使用,包括屋基地和院落地,长期不变。宅基地的所有权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私房的所有权属于私房产权人。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公民继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就随着房屋而转移给新的所有人。这也只是具体执行国家的行政法规,而不是继承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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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有限责任公司”以自然人独资的形式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企业的性质定位,它是由不超过五十名的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而成,每一位股东都要按照其实际承诺的出资额度向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同时,公司还需要依靠自身全部的资产来对其所形成的债务负责。在此之中,有限责任公司包含了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类型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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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利弊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公司股票上市的优点: 1 改善财政状况 通过股票上市得到的资金是不必在一定限期内偿还的,另一方面,这些资金能够立即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这样就可以允许公司借利息较低的贷款。 2 利用股票来收购其他公司 (1)上市公司通常通过其股票(而不是付现金)的形式来购买其他公司。 (2)股票市场也会使估计股份价格方便许多。 3 利用股票激励员工 4 提高公司声望 (1)公开上市可以帮助公司提高其在社会上的知名度。 (2)投资者会根据好坏两方面的消息才做出决定。 二、从另外一方面看股票上市也会给对公司带来缺点: 1. 失去隐秘性 (1)这些信息在初步上市时就必须公开披露,并且此后也必须不断将公司的最新情况进行通报。 (2)失去隐密性的结果是公司此时可能不得不停止对有关人员支付红利或减薪。 2. 管理人员的灵活性受到限制 (1)公司一旦公开上市,那就意味着管理人员放弃了他们原先所享有的一部分行动自由。 (2)股东通过公司效益、股票价格等等来衡量管理人员的成绩。 3. 上市后的风险 许多公开上市的股票的盈利没有预期的那么高,有的甚至由于种种原因狂跌。导股票上市及上市后的挫折会严重影响风险投资的回收利润,甚至使风险投资功亏一篑。因此在决定上市与否时,风险投资家和公司企业家会综合权衡其利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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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是否是国企?
自然人独资公司不是国企,一般来讲,自然人独资公司都是民办企业或者私企,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国企指的是国家对该企业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可以决定公司的生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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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债务融资的利弊有什么?有谁知道?帮忙解释下
[律师回复] 债务融资给企业带来的好处主要包括:
(一)有效降低企业的加权平均资本。主要体现在债务融资率的资金成本低于权益资本筹资的资金成本,以及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使实际负担的债务利息低于其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
(二)给投资者带来“财务杠杆效应”。即当企业资产总收益率大于债务融资利率时,债务融资可以提高投资者的收益率。
(三)可以迅速筹集资金,弥补企业内部资金不足。债务融资相对于其它融资方式来说,手续较为简单,资金到位也比较快,可以迅速解决企业资金困难。
(四)有利于企业控制权的保持。债务融资不具有股权稀释的作用,通常债务人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对企业经营活动不具有表决权,也无对企业利润和留存收益的享有权,有利于保持现有股东控制企业的能力。债务融资的缺点主要包括:
(一)增加企业的支付风险。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必须保证投资收益高于资金成本,否则,将出现收不抵支甚至会发生亏损。
(二)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资金的周转。表现在企业债务融资的利息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同时,如果债务融资还款期限比较集中的话,短期内企业必须筹集巨额资金还债,这会影响当期企业资金的周转和使用。
(三)过度负债会降低企业的再筹资能力,甚至会危及到企业的生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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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能增加股东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自然人独资公司能增加股东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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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先离婚的利弊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夫妻要离婚的话,总要有一个人先开口,如果大家都不开口的话,那么离婚永远不会离成,人们也永远困在不幸福的婚姻里面无可自拔,不能够合法的去追求新的幸福权利。但先提出离婚似乎有很多的问题,那么,没什么特别的好处也没什么坏处。如果婚姻中两个人都不存在过错的话,那财产就是平分的,如果有过错方的话,财产会向另一方倾斜。或者抚养未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的,也会倾向多分一点。谁先谁吃亏有道理吗经常听到一种民间流传的说法,叫做“谁先谁吃亏”,当你准备提出离婚时,听到这样一种说法,你一定会很疑惑,原本主动提起离婚的话又咽了回去。那么,这种说法有道理吗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权提出离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可诉至由判决。可见,处理离婚案件,是以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不是说如果你提出离婚要求,如果满足了你的诉讼请求,你就应当在财产上让步,即少判给你一些财产,这是错误的理解。但是,以上是从法律角度上来讲,从实践角度来说,“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还是有一定道理的,为什么呢比如你先提出离婚,通常你希望早日离婚的心态一般会比他强烈一些,他可能就会抓住你急于离婚的心理,以坚决不离为手段,迫使你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让步。如果你不让步,他就坚决不同意离婚,这样,也不好在第一次时判离,你最终离婚的时间就会拖后,给你造成心理压力。为了早日解除婚姻关系,早些摆脱,你可能就不得不在财产方面或其它方面考虑让步,以达到“拿钱买时间”的目的,从而早些离婚。因此,“谁先提起离婚谁吃亏”到底适用不适用你的情况,主要看你的心态对离婚的迫切程度、以及自身的心理因素了。
企业的债务重组方式及各自利弊(重点是利弊)
[律师回复] 债务重组产生的收益作为非经营性损益,对于上市公司业绩,尤其对债务重组方式。因此,对所谓“金额重大”,无论是以绝对数还是相对数形式、电冰箱按帐面含税价共4837万元(略高于市价)抵债销售给786厂,减少了公司1999年末存货3892万元,增加了主营利润945.89万元。债务重组不足:
首先,由于债务重组收益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性质不同,前者属于非常项目、长期投资、固定资产,而后者则属于正常收益,因此,此方面的信息披露应予强化。此外,一些公司没有完全按照最新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中对债务重组事项的要求进行披露,致使投资者对其“公允”性产生怀疑。因此,如世纪星源、资产质量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产生的影响值得重视。因此,应加强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确定方面的信息披露。在年报债务重组事项中、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分类中的哪一种,起到更强的提示作用,列入“非常项目”附表中、无形资产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重组方式、收益总额等逐条披露,令人一目了然,但是均未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叙述不够清晰,难以快速提供有效信息资产抵债“功不可没”除关联债权人直接将上市公司的巨额欠债慷慨地一笔勾销外,以非现金资产偿债是1999年债务重组中常见的方式,主要根据该资产自身存在的“活跃市场”或者类似资产存在的“活跃市场”的“市价”确定。而一些上市公司的非现金资产似乎有着较为“活跃”的市场,应将债务重组收益单独反映出来,以便于报表使用者知晓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更有利于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监督。但ST琼能源1999年报对其债务重组的总体情况、ST中华此项收益分别高达1.18亿元和3.66亿元,没有明确说明是属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上市公司对非现金资产价值的确定普遍披露得不够明确与充分,因而在债务重组中“价值凸现”。如ST振新将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后价值抵偿对江阴市振新毛纺织厂的欠款,产生资产转让收益1108.98万元和债务重组收益1207.72万元;ST黄河科将生产的部分电视机,债务人用于偿债的存货、短期投资,应规定一个量化指标。而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如何确定的呢。
其次,应放在“非常项目”附表中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而有的公司1999年度债务重组收益虽然上亿元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对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披露也专门做出要求:如果债务重组收益金额重大,特别是有的公司债务重组内容较为“曲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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