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担保人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担保人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担保人就会胜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人保和物保并存时担保权的实行规则】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保证人追偿权的预先行使条件
1、必须在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
这是保证人在行使预先追偿权的时间要求,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之前,保证人不能够行使。
2、债权人未申报债权。
《民法典》第条将“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作为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先决条件。
3、保证人应申报保证债权。
保证人追偿权要预先实现,必须向人民法院申报其保证债权,参加破产财产分配。
4、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的行使以保证人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为前提,即不存在责任免除的情形。
如果在债务人破产时,保证责任因《民法典》规定的免除情形而免除,即使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也没有必要行使预先追偿权。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担保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向债务人追偿的,担保人提供的证据充分的,担保人就能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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