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范围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二、财产保全程序
(一)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30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不会在财产保全阶段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的财产,必须由申请人自己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
以下类别的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
1.银行账户:
有明确的开户行、户名、账号;
2.房地产:
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名称,最好有相关的权利凭证复印件;
3.有价证券:
知道债券品种的记名债券,或证券账号;
4.车辆:
明确的车牌号和车主姓名;
5.股权:
明确的公司名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
6.其他财产性权利:
需要有相关的权利证明资料。
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了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具体的规定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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