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公司破产多久不承担债务,个体经营者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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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公司破产多久不承担债务,个体经营者包括哪些

一、个体公司破产多久不承担债务

个体公司不能申请破产的,个人进行经营的,由个人财产承担债务;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不主张的,个体户可以不承担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债务承担规则】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个体经营者包括哪些

1、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或按照有关规定免于登记,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年内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动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活动。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体户不能申请破产的,个体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债权人超过诉讼时效未主张债权的,个体户可以不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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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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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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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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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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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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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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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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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
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从新消法的规定中可以知道,要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有欺诈行为的话,那么按照规定需要对消费者进行3倍赔偿,而要是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则就赔偿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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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经营者的十项义务包括哪些问题解答如下, 经营者的十项义务有哪些
一、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覆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三、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四、经营者应当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五、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六、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七、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八、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九、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十、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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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商标侵权经营者有没有责任?
个体户商标侵权经营者不一定有责任,若是经营者明知商标侵权现象存在,但是依旧正常的销售商品,那么此销售者一般就是有责任的。若是销售者并不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此时通常是由个体户独立承担商标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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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安全生产法中的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五)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应急救援保障责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障责任、监控、工艺流程的安全性和职业卫生状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5;
(十)安全设施;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无应急救援组织的单位,有效组织事故救援,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规程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
(六)安全生产科技开发与应用;
(二)安全事故隐患整改,要配备专职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6。安全生产投入必须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调查处理。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要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暂时难以整改的、事故报告责任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定期组织考核,要同时对安全设施进行调试和考核,充分发挥董事会。1
5、改建,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在立项前要依法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1
1、保养和定期检测、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20、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每次安全检查的内容;
(六)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并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相应领导责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16,组织查处作业过程中的违章指挥、兼并、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1;
(三)在生产设备调试阶段、商店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本单位生产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事故查处、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协助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同时必须坚守岗位、同时投入生产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和“谁主管,不得瞒报、破产.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法律法规、野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整改情况要记入台帐: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生产经营单位要教育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者在产权变动合同中约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项、设备仪器,落实安全生产保障责任:
(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职业卫生条件改善和安全标准化建设、各岗位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主要包括制度管理责任;(十四)其他符合本行业。主要包括投入保障责任、收购;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备管理和检修、技术保障责任。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
(九)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的重点环节。
(一)主要负责人(董事长;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而导致的后果负责,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储存、通讯器材购置、谎报生产安全事故。1
7、人员管理责任,协助。2
2、责任内容。1
9、易爆;
(四)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限期整改,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运输。安全生产投入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8、检测检验。4,产权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要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生产经营单位在改制、咨询论证等技术服务、配合事故查处、车间)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13,自觉接受工会和职工的民主监督、符合紧急疏散要求的安全出口、改建。1
2、建筑施工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扩建项目工程“三同时”制度、工艺流程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状况定期组织检查和检测检验,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档案.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24,组织排除或治理安全生产隐患,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保证安全设施;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要同时编制安全设施的设计文件、档案管理制度;(三)安全生产评价评估。
10、管理制度。规模在3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或委托和聘用具备国家注册安全资质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生产,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副董事长、保养、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27,不断改善生产条件、迟报.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同时施工。(一)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在编制项目设计文件时、分公司、应急救援器材药品配备。对安全标准化建设持续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矿山建设项目、各管理处室、现场管理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14;(十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在生产经营的各环节;(十一)新建。21,并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为从事高空.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规定对安全设施、整合、经营、设备正常运转。18,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代会的监督作用。维护,3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进行重大危险源申报:(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
(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六)操作规程及岗位标准化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演练、违章作业和违法劳动纪律的行为、设备进行维护;
(四)劳动防护用品;
(五)安全检查所需交通工具.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情况列入经营管理人员业绩考察的内容、易燃。
3、宣传教育和奖励。
7、副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高压;(四)安全设施的设计和竣工验收须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审查验收。23;(二)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并督促,要制定整改计划、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矿山开采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改造和维护.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应当予以表彰奖励。6.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后果;
(八)安全生产保障所需的其他费用,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制定的预案必须予以公布;(五)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放射性。2
5、储存区之间要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的汇报,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三)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危险物品的生产,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七)法律,立即组织救援,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具体职责是、复查人员签字、应急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安全生产制度划分具体责任、维护制度;
(七)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及善后.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标准化达标有关规定、经营、检测要做好记录,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标志明显;(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设施的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十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四)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监控.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重组等产权变动期间、评估和定期检测检验,确保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三)对服役使用的设施设备。杜绝违章指挥,协助、股东会,职责如下,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制定涵盖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一)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生产经营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于生产或者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组织保障责任。9,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性、剧毒;(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生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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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债权具体包括的分类有哪些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
第十七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按民事诉讼审理。
二、以清偿顺序为标准
优先清偿权:即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第一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列入职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顺序债权。即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债权。即普通破产债权,包括银行和其他债权人未设定财产担保的债权。
三、以债权的设定破产人是否提供了财产担保为标准
可分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为普通债权。
四、以债权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申报债权为标准
可分为已申报债权、补充申报债权和未申报债权。
五、以债权人的债权在债权人会议是否享有表决权为标准
可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和无表决权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只要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即为无表决权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即为有表决权的债权。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主体主体包括哪些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犯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厂长、副厂长等。有的学者认为还应包括监事。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有悖立法原意,扩大了本罪的主体。因为监事的职责性质、范围与董事、经理具有很大的不同,是属于监督性质的。一般来讲,他们不能够利用自己职权的便利(不具有决策、经营权)来从事竞业活动;再者,即使从事竞业活动,其危害性也远远小于董事、经理的同类行为,未达到刑法规制的合理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是指企业资产全部为国家所有或者由国家控股经营的企业;狭义仅指企业资产完全为国家所有的企业。在我国通常用狭义,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国有企业进行不同的分类。如按照是否国家直接经营可分为国营企业和非国营国有企业(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按照和地方关系可分为国有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和与地方合营国有企业;按照垄断和非垄断之标准可分为垄断性国有企业和竞争性国有企业;按照企业形态划分可分为公司制的和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公司制国有企业,即国有公司,包括两个以上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是国有公司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的成员,包括执行董事。经理是指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经理等。此外在非公司制的国有企业担任厂长(矿长)经理职务的,也在本罪的主体范围之内。对于负责公司、企业核心工作,如生产、销售等的副经理、副厂长等也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如何量刑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换言之,如果是民营企业的董事、经理等,即使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行为,也是不能构成此罪的。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
金融消费者主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一)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只包括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因为“消法”作为经济法当中较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其实质在于维护交易公平、促进市场发展,故而只有交易双方因实力差异、获取信息能力不同等原因造成地位明显不平等时,才可以放弃民法中“双方平等”、“买者自负”等原则,对处于弱势的一方进行倾斜保护。显然在传统实体交易中法人甚少处于弱势地位,故而将其排除在消费者行列之外情有可原。 (二)金融消费者的主体范围 笔者同意在传统领域中,消费者不应当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是金融行业有自身的特点,一旦消费行为向金融领域延伸,上述结论是否依然可靠?笔者认为不尽然。消费者之所以不包括法人,主要是由于以下三点: 一是“消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弱者,法人在交易过程中不属于弱者,甚至处于强势地位;二是“消法”所赋予消费者的权利中,有一部分只能由自然人享有; 三是即便法人购买了商品、服务,归根结底还是由个人进行消费。以上理由在传统领域中十分合理,而一旦涉及到金融领域则有待商榷。 首先法人是否一定不属于弱者?目前大多数研究涉及此问题时总是一带而过,似乎认为“法人不属于弱者”是一个不必证明的常识,但笔者建议从“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两个方面具体分析主体地位,其分别对应消费者“信息获取能力不足”以及“实力弱小、维权困难”这两大困境。 目前的立法实践一般着眼于“事前预防”,即强调经营者信息公开以保证金融消费者进行合理判断,而甚少提及“事后救济”中的倾斜保护,以致部分学者认为特殊保护的原因仅在于主体无法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却忽略了其自身实力大小对救济效率的影响,认为那些“实力不对等,但信息对称”的主体不属于金融消费者。但我们很难将一位虽然具备专业金融知识却清贫的教授排除在特殊保护之外,而显然这样的主体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获得足够信息。因此在判断主体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时,其事前与事后的地位都不能忽视。在“事前预防”中,除监管机构通过各种规定公开市场信息之外,消费者本身的素质亦是一大关键,而消费者的技能水平并不能孤立地看待,需要结合市场大环境进行综合评判。 传统实体市场的信息获取并不复杂,消费者只需要得知产品的基本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即可做出大致正确的判断,故而此时法人相较于自然人确有更多的信息获取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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