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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行为,有以下情形的,应该立案:
1、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违法运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违法运用资金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对不属于自己的财产的资金进行使用的,一方面是属于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相关情况可以基于上述法律中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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