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告知函是给担保人的吗,银行催收欠款的方式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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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银行告知函是给担保人的吗,银行催收欠款的方式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银行告知函是给担保人的吗,银行催收欠款的方式

一、银行告知函是给担保人的吗

银行告知函不一定是给担保人的,也可能是给债务人,所以银行告知函给谁,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三十二条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三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

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期还本付息。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这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的贷款,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

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二、银行催收欠款的方式

1、短信提醒应及时就即将到期的透支金额、还款日期等信息提醒持卡人。

2、信函催收是指银行每月定期通过每月寄发催收信件涵以提醒客户及时缴纳逾期欠款,对滞纳用户具有警示和提醒的作用。

信函催收可以根据用户目前滞纳状况采用不同的催款方式,警示客户不及时还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信函内容:

信用卡催收函应该包含以下基本信息,持卡人信息和欠款余额、催收事由,持卡人相关权利和义务,查询账户状态、还款状态、提出异议和提供相关证据的途径、银行的联系方式等。

(2)信函催收应采用挂号信方式寄出,寄送地址为信用卡账单地址。

短信提醒与信函催收是信用卡欠款催收中最常用的催收方式,在低风险用户群体里的催收效果最好。

3、电话催收电话催收具有催收成本低、沟通效果明显、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等优点。

通过电话催收,催收管理员可以直接了解到目前持卡人滞纳的原因,根据沟通的信息来判断当前账户的还款风险状态,确定下一步的催收计划。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法律对告知函发送对象是没有规定的,银行向谁发告知函,由银行自行决定,银行在债务人不还款时,可以向担保人、债务人等人发送告知函,要求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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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市______公司为解决本公司住房问题,于______年与贵公司签订了房屋认购合同,合同中约定,由______市______公司向贵公司购买住宅用商品房______套共______平方米,此______套房屋为期房,是贵公司于______年底立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______公司于签订合同后向贵公司支付了订房款______万元整。______年______月,贵公司所开发商品房项目取得了______市房地产管理机关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随后______公司与贵公司签订了______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并向贵公司预交了全部房款的______%共计人民币______万元,先期______万元订房款充抵头期购房款。合同中约定由贵公司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全部______套房屋交付______市______公司,并由购房方支付剩余房款。以上两份合同双方均签字盖章,并符合______市商品房预售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然而,合同签订后至今,贵公司迟迟未将商用住宅交付给______市______公司,已经构成违约,侵犯了购房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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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定性刑责  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信用卡逾期催告函里写着银行认定我是恶意透支
[律师回复]   银行认定你恶意投资,那么必然以此提讼,通常会先调解,让你尽快还款,如果认定你属于恶意投资,那么你将承担刑事责任。  当发卡银行的两次向持卡人催收,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但可排除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下面是关于恶意透支的司法解释,供你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释》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及“恶意透支”认定处罚的相关问题,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了界定,以区别于善意透支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介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的犯罪行为。这次“两高”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第二,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  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第三,这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最后,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拒不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定性刑责  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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