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巨额欠款还不上利息支付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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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利息的具体数额要结合欠款金额来计算,不同的金融机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差异。国家允许的利率是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4%,对相关计算有疑问时,可以与律师详谈。关于信用卡巨额欠款还不上利息支付标准的问题,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信用卡巨额欠款还不上利息支付标准

一、信用卡巨额欠款还不上利息支付标准

利息的具体数额要结合欠款金额来计算,不同的金融机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差异。

国家允许的利率是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4%,现在出现了很多不正规的网贷平台,以收取手续费、砍头息等方式实际上收取了违法利息,导致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高利贷,所以当您对相关计算有疑问时,您可以与律师详谈。

二、信用卡超期不还,要掌握哪些协商技巧

1、必须要保持电话随时畅通,让银行催收人员能够联系上欠款人;

2、对于自己当前的所有欠款以及整体收入进行整合,明确当前具体的经济情况,然后制定出一份可行性较高的还款计划;

3、携带制定好的计划,和银行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说话语气和措辞,尽可能的给对方一种很诚恳的感觉;

4、做好上述这三步也并不代表协商就能百分百成功,只是会增加成功的几率,所以一旦被银行拒绝,要确保每个月都有还款记录,这是证明自己有良好还款意愿的重要证明,最关键的是,结合上述这三步,能够避免日后被银行起诉。通常只要持卡人在还款,银行就不会起诉。

三、信用卡巨额债务没还,是不是会影响家人

对家人是有一定影响的。

个人债务虽不会直接影响到家人,但是一些银行或者金融机构会为了迫使债务人尽快偿还债务通过各种花式催收方式对债务人本人及其近亲属进行骚扰和威胁,严重影响到本人及近亲属的正常生活。

要想避免此情形发生,就需要在债权人开始催收以前及时协商处理好债务问题,若不知如何应对,可以联系律师详谈。

以上是关于信用卡巨额欠款还不上利息支付标准的回复。信用卡相关问题解决,可以联系律图专业律师。我们安排专业律师教您停息挂账,避开高额利息,应对起诉,解决还款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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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为了买房,向一个朋友介绍的朋友借了几万块的高利贷,支付了部分利息,现在不想再继续还利息了,那么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民间借贷中,超限额利息属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但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得翻悔。   
1、问题的提出  
  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多为高利贷纠纷,这类案件通常关于高利贷款已付利息是否有效的问题,表现为借款人已清偿部分高利贷利息而未能偿还全部本息,出借人催讨无果便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借款人也常常会提出已支付的超过法定标准的利息应在未清偿本息范围内予以抵扣的抗辩。同时,笔者也经历过借款人意图讨回已超法定限额支付的利息的情况。那么,超限额利息能否讨还呢?    
2、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直接规范超限额利息的规定,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之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超限额利息系属“自然之债”  
  “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为立法上对自然之债的典型表述,笔者认为,超限额高利贷利息即为自然之债。  
  在法理上,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民事权利被称作“自然之债”。自然之债,介于债务人必须履行的有效之债与债务人可请求返还的无效之债中间,介于法律与社会道德之间,是法律对模糊地带设置的一种缓冲,因为就一些民事关系而言,如法律强制介入有过度干预社会生活之嫌,而完全不予调整又有悖于法律秩序与社会公序良俗。  
  就超限额利息之债而言,如果法律保护民间高利贷,则与金融政策相违背,也必将严重干扰现代金融体系;如完全取缔,与市场经济的基本逻辑不符,不利于民间资本流动并补充现代金融体系的不足,也既有悖于我国千年来民间借贷传统习俗。因此,上述条款并未表述为“超出部分无效”。    
4、债务人自愿支付超限额利息的,不得翻悔  
  自然之债法院虽不保护,
但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
则不得翻悔,超限额利息也不例外。  
  我国民法体系中不乏关于自然之债的制度规定,如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及诉讼时效等法律,均可作为准确理解上述条款法律含义的参考。  
  比如,诉讼时效制度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民事权利即转为自然之债,法院“不予保护”。对于诉讼事项届满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138条即规定,“(民事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71条进一步明确,“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5、结语    超限额利息为自然之债,应参照诉讼时效制度相关安排来理解“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法律含义。事实上,笔者办理过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少即属这一类型,法官均是按照自然之债来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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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还款要支付利息吗
[律师回复] 对于逾期还款要支付利息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逾期还款是否要支付利息
要支付利息。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来说,逾期还款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如有约定)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从性质上来说,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二、如何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即所谓的逾期还款罚息,根据不同情况,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4、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
(1)起算日从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开始。
(2)对于终止日确定,应当计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
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应从借款人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为此期间借款人一直占用借款,有义务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信用卡还款的概念
信用卡存在帐单日和还款日(亦称作最后还款日)两个概念。帐单日是对一个帐单周期内的交易进行结算的日子,还款日是一个归还期限。因为无法还原您和客服联络的情况,不排除您误解了客服人员的解释或者客服人员表述不清楚甚至不正确的情况。
还款日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判定持卡人是否有恶意透支倾向,以及判断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所以在最后还款日后还款必然造成逾期记录,这个记录可否从央行更改,需要您进一步与发卡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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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很多人借了钱,在规定的时间内部还给借款人。那该如何办才好呢欠钱不还可以报警吗欠钱不还属于民事纠纷,你可以报警,但是民警一般都不会受理的,所以通过报警也解决不了欠钱不还的问题。那么欠钱不还该怎么要回来呢
一、欠钱不还报警无法解决问题欠钱不还属于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警方介入的会很浅,不会深入进去,最多也就是调解调解,不会立案。如果以欺诈罪来报案,那么警方会非常慎重,欠钱不还的人是否能构成欺诈罪还不一定,所以,通过报警是无法解决欠钱不还这个问题的。
二、欠钱不还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欠钱不还是民事纠纷,那么就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1)收集相关证据证明债务属实2)去,申请诉前财产保全3)、立案、庭审、判决4)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判决生效两年内没有还钱,可向提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就不执行,在一般地区,可以由法警拘留对方当事人,一般是一年一次,一次15日。诉讼中最好由律师代理,这样在证据链的准备上就会非常充足,胜诉的概率就会比较大,财产的执行也会更加到位,一般情况下最好由律师全权代理,直到执行完成,所以在签订代理合同时,可与律师就这一方面沟通一下,在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不然律师可能打完官司就不管了。虽然欠钱不还不能通过报警解决,但是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应该没有人愿意每年都被拘留15天吧,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大家要回自己的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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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员工集资,利息如何支付,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会计规定 根据借款的对象,借款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对借款费用的归属,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收益性支出,即借款费用费用化,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另一种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即借款费用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等科目。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集资从本质上看,它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职工集资利息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贵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允许列支的职工集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标准还未明确。 3、《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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