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夫妻财产是否有约定,发生争议时,应当由主张约定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应由主张约定的一方提供书面约定等证据。但如果没有书面约定,对方承认有口头约定的,可以认定口头约定的效力。但对方承认的口头约定,与主张约定者所主张的内容不一致时,如对方虽承认有约定财产,但认为约定财产少于对方所主张的数量。对此,可视为限制自认,按认可部分认定约定财产的数额或份额。对于主张约定财产者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有约定财产,对方又不承认有约定财产的,由主张约定者承担不利后果。
对于主张财产另有约定的,如果举证不能,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对于主张财产另有约定的,如果举证不能,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对主张债务承担另有约定,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应按照债务的举证责任承担不利后果。
二、离婚财产分割举证怎么做?
离婚诉讼的原告在向人民法院呈交离婚诉状应提交其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成立的证据,即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1、证明夫妻关系已实际消亡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3、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4、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5、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
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一般情况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都是适用的夫妻法定财产制,但是夫妻之间的法定财产制也可以不在夫妻之间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法的约定财产协议,此时就可以适用约定财产制,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约定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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