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找不到债务人怎么送达诉状副本?
1、找不到债务人可以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诉状副本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2、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找不到债务人怎么办?
1、找不到债务人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
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2、此外,找不到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
(1)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2)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若是在债务偿还期限届满的时候,出借人发现自己并不能找到债务人,那么此时可以向法院起诉。若是出借人不及时向法院起诉,可能会导致债务纠纷超过诉讼时效,而导致自己失去纠纷案件的胜诉权。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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