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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时,要约定主债权履行的期限,而房屋抵押没有具体的期限,但超过主债权诉讼期限的,抵押权就会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抵押人处分抵押房产的注意事项
(一)抵押当事人协商可以通过拍卖等合法方式处分抵押房地产。
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抵押权人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
抵押房地产为共有或者出租的,还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共有人或承租人;
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或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
(四)处分抵押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处分,但对处分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设定的房地产抵押进行处分时,应当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通过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房屋时,在抵押合同中要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而抵押期限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有关,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要在诉讼时效内主张抵押权,否则抵押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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