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武装部队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到它们的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名誉,从而危害国防利益。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都是有专门的制度予以管理的,任何的人都不能通过任何的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或者是证件,一旦发现这种行为,肯定是需要对于伪造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刑事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都是有专门的制度予以管理的,任何的人都不能通过任何的方式违反法律的规定伪造武装部队的公文或者是证件,一旦发现这种行为,肯定是需要对于伪造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刑事处罚,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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