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羁押期间能探视吗,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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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经济犯罪羁押期间能探视吗,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经济犯罪羁押期间能探视吗,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

一、经济犯罪羁押期间能探视

经济犯罪的嫌疑人在羁押期间,亲属未经批准不能探视,但律师接受委托后,有权会见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二、羁押多长时间必须判刑

第一、公安机关侦查阶段

在该阶段公安机关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案情复杂的,经申请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第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在该阶段检察院应在一个月内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半个月。

同时,若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

检察院在确认案件证据充分可以起诉后,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3、是人民法院审理阶段。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二到三个月内进行判决。

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情况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还需要延长的,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

这在我国法律上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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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能探视吗
要分情况而定。1、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探视的。2、特殊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探视的(这种情况是极为罕有的。但是要经办案机关的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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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有探视权,离婚的探视权是否必须由双方共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探视权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视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视权的权利”。探视权,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因此,规定探视权是未成人获得父爱、母爱等婚姻家庭权利的具体体现。从法理上说,探视子女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这种身份关系,不仅是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也是非抚养对子女的探视权的法律基础。只要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探视权就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非法定理由不能限制或剥夺。所以,探视权既是父母的权利,实质上,也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所负的义务。
二、离婚后行使子女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即行使探视权,需要对方同意吗探视权,一般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权的行使是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与子女联络、对其进行教育的主要途径,应该得到保护。我国2001年4月28日修改并颁布实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一方探视子女,若危及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判决可以终止探视权。”可以看出,我国婚姻法把探视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并于其他亲权而加以保护,如果探视行为没有对子女利益造成侵害之危险,探视权是不可以随意中止的。因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孩子不需要对方的同意,并可要求对方配合,当然,行使探视权也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探视权不仅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孩子的权利,如果探视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导致探视权的中止。目前,直接扶养孩子的一方往往不自觉地形成谁扶养孩子谁就有决定孩子一切的错误想法,对孩子实行单方垄断,将孩子视为自己的私有财产,不准对方探视或者横加干涉,同时对另一方提出的正确建议不闻不理,将孩子藏匿起来,把孩子当作报复对方的手段,或者给孩子灌输错误思想,让孩子不愿意见另一方,这一切均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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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羁押期间能探视吗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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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羁押期间能探视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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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打算和我丈夫离婚,我们有一个孩子,我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离婚判决书上必须规定探视权吗?
[律师回复]
一、探视权又叫探望权,是从属于抚养权的一种亲权,不因离婚而终止,反因离婚而突显。2001年婚姻法修改时首次对探视权予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和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终止探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一并判决的法理基础。

二、要求子女直接抚养权未获支持一方,虽不能视为提起探视权请求而直接判决享有探视权,但法院可对探视权进行心要释明,由当事人协商为主,法院判决为辅。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抚养费偏属义务性、物质性;探视权偏属权利性、精神性。在关于抚养权的判决中,应做到物质与精神并重,经过法院告知,当事人协商,最后由法院判决。这是一并判决的充分条件。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未涉及探视权,当事人就探视权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此条虽规定了探视权的救济途径,但现实中往往会产生许多问题。
(1)增加当事人诉累,占用司法资源;
(2)增加未直接抚养方自动履行抚养费的抵触情绪;
(3)增加抚养费的执行难度,被执行人经常提出探视权抗辩,延长执行时间。
(4)不利于小孩的成长,无论是抚养费的执行,还是探视权的另行起诉,都将给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再次伤害。这是一并判决的积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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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羁押期间可以探视吗?
在司法实践中,在未经法院判决,且判决未生效之前,一般是不允许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去看望的,只允许律师在经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授权委托之下可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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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亲探视孩子有规定必须母亲在现场吗?
[律师回复] 探望权是一项立法权利。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这种权利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一种体现。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望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
由于探望权的行使,涉及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及子女的利益。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与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立了“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
根据“协议优先”的原则,探望权的行使首先由当事人协议。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协议可在法庭外进行,也可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进行,协议的内容应记载在离婚调解书上。之所以由当事人协议,是因为当事人双方对自己和子女生活实际状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使达成的协议不致脱离实际情况,同时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执行。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一般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由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
综上所述,我们可知探望权一般以协商为主,双方本着实际方便的原则来定,具体方式在离婚时由双方约定。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会判决。
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机制运行中,实行案件承办人个案提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从严把关,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确有客观必要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
①程序启动。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无继续羁押必要的案件,由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就个案进行提请,向本办案部门提交《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表》,启动审查机制。
②机制审查。程序启动后,由承办人对已经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期间是否存在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量化分析的工作制度,即综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时依据的条件的变化、羁押期间的具体表现、诉讼期间证据保全情况等因素,评判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并将评判结果形成《在押人员羁押必要性评估表》报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时报送分管领导把关,在必要情况下可以进行科室内部讨论。
③作出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由检察长决定。如遇意见分歧,或者因等其他因素的可提请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④通知执行。经审查决定予以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先制作《决定释放通知书》,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执行,然后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手续,公安机关认为该变更强制措施不恰当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如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改变强制措施或者释放的标准要求的,应及时向申请人或提出建议方作出答复并说明理由。具体的刑事诉讼条文可参考以下的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相关刑事知识条文链接:
《规则》第六百一十八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中,依申请审查的启动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应当式”,即凡是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必须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一种是“可以式”,即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可以依据《刑诉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也可以依据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直接决定是否改变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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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期间亲人可探视不?
在司法实践中,在未经法院判决,且判决未生效之前,一般是不允许家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亲朋好友去看望的,只允许律师在经得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家属的授权委托之下可以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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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羁押必要性通知书,结果是有羁押必要性,不予立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对犯罪嫌疑人王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王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辩护人。犯罪嫌疑人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19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王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该局在涉案双方于2016年5月17日已经达成谅解并将谅解协议书提交给该案主办单位的情况下,没有将该谅解协议书附卷移送就将此案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请批捕,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6日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辩护人认为,继续对王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应当予以纠正。
一、犯罪嫌疑人王主观恶性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有其特殊性,案发原因是事发当天即2015年12月6日程(本案“被害人”)违规驾驶车辆撞到了嫌疑人及其80多岁的奶奶龚,程在120车到来把龚准备送往医院的时候准备驾车逃离,王为了阻止程离开,与程发生了冲突,由于王在案发前一直服用精神内药物加之交通事故的撞击、对奶奶感情太重等多重刺激,在对方肇事后准备逃离时情绪失控,双方发生动手行为,其本人手当时也被对方咬伤、身上有多处抓伤等,现王也为此事很后悔。该案明显区别于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嫌疑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小,且对方存在明显过错并案件是由其所引起,案发后嫌疑人及其家人已经主动和对方协商履行赔偿事宜并得到了对方的书面谅解,因此该案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二、犯罪嫌疑人王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
犯罪嫌疑人王在事发后被送到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住院一个多月,出院时医生建议其右大腿后侧占位性病变需要手术治疗,因被羁押导致此伤情持续恶化不能进行手术治疗。同时嫌疑人王在案发前即2015年10月26日被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此后一直在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为了防止其病情继续恶化、及时治疗,因此不适宜长期羁押。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纠正对王的错误羁押,建议侦查机关对其取保候审。
朋友涉毒被抓,半年了还没开庭审判,亲人能否探视?审判之前可以羁押多久?超过多久算是非法羁押
[律师回复] 二审上诉刑事案件各个阶段的办理期限侦查、取保候审时间;
5、案情复杂,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在7日以内、被害人对不决定的申诉。
(三)审判期限1。特殊情况、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抗诉案件、被不人对依据刑法第142条第2项作出不决定的申诉、拘留时间、自治区。特殊情况;
2、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但是最高人民受理的上诉、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情形的。
3、重大、传唤,重新计算期限;
2、自治区,可以延长1个月,在7日以内,以两次为限、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3;5,经省。2;2、复杂案件,可以再延长一个月;4,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1个月。
(二)侦查羁押期限1。
(三)审查期限
1、监视居住时间;3;3,经省,不得超过12个月、审查时间。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可以再延长一个月,可以再延长2个月,不得超过2个月、普通程序一审公诉案件、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人民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一般不得超过14日、抗诉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延长期限届满,可以延长2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不得超过6个月、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4;4,特殊情况最长37天,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6、审查阶段办案期限
(一)强制措施期限
1、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每次1个月,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由最高人民决定,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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