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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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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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人身损害可以获得的赔偿,有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等,一般医疗费用和护理费用会根据实际所发生的费用来进行计算,而误工费用需要根据受害人的收入情况以及误工的时间来确定。
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1、医疗费

挂号费 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医用费用,需结合患者病例及诊断证明。

2、护理费

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误工费

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和误工时间确定。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乘以误工时间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365日)乘以误工天数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乘以住院天数

5、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6、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岁以下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乘以20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乘以20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乘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乘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乘以5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乘以5年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8、死亡赔偿金

(1)受害人在60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乘以20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乘以20年

(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乘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乘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3)受害人在75岁以上

城镇居民死亡赔偿金=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 元乘以5年

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农民人均纯收入 元乘以5年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受害人的伤情确定,一般评不上伤残等级的没有该项费用,具体每个伤残等级能获得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主要由法官自由裁量。

侵权人是自然人的,一般1000到10000;侵权人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一般按照自然人赔偿标准的五至十倍予以赔偿。损害后果特别严重的,可在上述基础上适当提高赔偿标准。

10、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抚养人在18周岁以下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乘以(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2)被抚养人在18-60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乘以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乘以20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3)被抚养人在60-74周岁之间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乘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乘以[20年-(死亡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4)被抚养人在75周岁以上

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 元乘以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元乘以5年)÷对被抚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乘以伤残赔偿系数(受害人死亡的,不乘以伤残赔偿系数)

11、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维修费用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12、后续治疗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3、整容费

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4、康复费

该项为因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费用一并予以主张。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16、丧葬费赔偿计算公式

丧葬费赔偿金额=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12个月乘以6个月

日常生活中,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一般身体上的伤害,可以获得医疗费用,护理费用等相关费用赔偿,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可以根据残疾的等级来获得相应的赔偿,造成死亡的,还需要支付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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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伤害赔付包括医疗费用(凭诊疗证明和发票)、误工损失(依据损伤程度和康复证据确定)、住院伙食补贴(按公务人员出差标准)、护理费用(有收入参照误工费,无收入按平均生活水平)、住宿费(公务人员标准)、残疾赔偿(以居民人均收入计,自定残日起二十年)和丧葬、抚恤费用(死者家属分别按人均收入和年龄减半计算,未成年人扶养费至18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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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5
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如下:1、医疗费。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2、误工费。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法医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等认定。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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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2元 二、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相关数据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473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903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1、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 7.54元/天)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 5、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 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 7、精神损害抚慰金 (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8、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 9.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2074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0.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 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 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第五部分:财产损失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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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浏览 2024-07-02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br/>一、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br/>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br/>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2元<br/>二、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相关数据<br/>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473元<br/>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903元<br/>以上数据来源于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br/>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br/>1、医疗费<br/>(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r/>2、误工费<br/>(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br/>(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r/>(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r/>(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br/>(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3、护理费<br/>(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br/>(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br/>7.54元/天)<br/>(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br/>(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br/>(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br/>(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br/>4、住院伙食补助费<br/>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br/>5、营养费<br/>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br/>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br/>7、精神损害抚慰金<br/>(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br/>(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br/>(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br/>8、残疾赔偿金<br/>(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br/>(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br/>(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br/>9.被抚养人生活费<br/>(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2074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br/>(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br/>(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br/>(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10.死亡赔偿金<br/>(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br/>(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11.丧葬费<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br/>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br/>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br/>第五部分:财产损失<br/>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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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身损害赔偿
10w+浏览2024-10-09
2024年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根据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0w+浏览
损害赔偿
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海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17浏览 2024-10-30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br/>一、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br/>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br/>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2元<br/>二、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相关数据<br/>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473元<br/>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903元<br/>以上数据来源于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br/>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br/>1、医疗费<br/>(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r/>2、误工费<br/>(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br/>(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r/>(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r/>(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br/>(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3、护理费<br/>(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br/>(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br/>7.54元/天)<br/>(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br/>(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br/>(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br/>(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br/>4、住院伙食补助费<br/>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br/>5、营养费<br/>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br/>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br/>7、精神损害抚慰金<br/>(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br/>(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br/>(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br/>8、残疾赔偿金<br/>(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br/>(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br/>(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br/>9.被抚养人生活费<br/>(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2074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br/>(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br/>(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br/>(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10.死亡赔偿金<br/>(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br/>(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11.丧葬费<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br/>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br/>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br/>第五部分:财产损失<br/>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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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青海省人身损害
10w+浏览2024-10-05
海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海南人身损害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海南人身损害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标准来执行。
26浏览 2024-10-28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br/>一、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相关数据<br/>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69元<br/>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62元<br/>二、青海省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支出相关数据<br/>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473元<br/>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903元<br/>以上数据来源于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br/>青海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br/>1、医疗费<br/>(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br/>2、误工费<br/>(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br/>(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br/>(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br/>(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br/>(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br/>(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3、护理费<br/>(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br/>(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br/>(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安徽省13年标准9<br/>7.54元/天)<br/>(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br/>(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br/>(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br/>(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br/>4、住院伙食补助费<br/>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安徽省标准30元/天,合肥市中院指导意见标准20元/天)<br/>5、营养费<br/>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营养期通过“三期”鉴定确定,标准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br/>6、交通费、住宿费及伙食费:按需据实。<br/>7、精神损害抚慰金<br/>(1)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br/>(2)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br/>(3)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4)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br/>8、残疾赔偿金<br/>(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安徽省31640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安徽省12758元)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br/>(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br/>(4)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10%——100%)×赔偿年限。<br/>9.被抚养人生活费<br/>(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安徽省20740元)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安徽省11106元)支出标准计算;<br/>(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br/>(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br/>(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10.死亡赔偿金<br/>(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br/>(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br/>11.丧葬费<br/>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br/>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通常包括<br/>第一部分:因交通事故非致残:<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二部分:因交通事故致残:<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三部分:因交通事故死亡:<br/>人身损害赔偿数额=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br/>第四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br/>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br/>第五部分:财产损失<br/>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赔偿义务人主张相关财产损失,包括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直接毁损以及车辆维修费用以及贬值的损失、营运车辆的停运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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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青海省人身损害准
10w+浏览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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