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眼虚假宣传被罚20万1月20日消息,有媒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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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眼虚假宣传被罚20万1月20日消息,有媒

一、猫眼虚假宣传被罚20万1月20日消息,有媒

体报道,猫眼新增一条行政处罚信息,天眼查显示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遭北京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对此,猫眼回应称,去年年初一次优惠观影活动中,有其中一家合作机构合约到期,但猫眼在宣传页面中没有及时删除,导致宣传内容与实际不符。得知用户反馈后,已变更了宣传页面,并进行了严格的排查,未对消费者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二、虚假宣传怎么追究责任

1、广告主责任。

经营者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

2、广告经营者责任。

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3、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6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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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合作期限

经双方协商,合作期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双方中任何一方均有权在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内向对方提出续约通知,否则协议到期后将自行终止。

二、合作目标

通过甲、乙双方强大的影响力及良好平台的相互借助,达到以下目标:

(1)展示甲、乙双方良好的公众形象,推动双方品牌价值的同步提升。

(2)形成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多种形式的资源互换,优化宣传模式,扩充宣传渠道,提升社会认知度。

(3)通过展会、发布会等多种落地活动形式,增进甲、乙双方产品的快速销售,开拓更多元化、多形式的媒体合作。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成为乙方的战略合作企业;

(2)甲方不定期为乙方提供同等价格的服务、产品、广宣、及大型活动支持,用于乙方自身品牌宣传及形象展示,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甲方具有刊登经乙方授权的部分文字、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资料的资格,在乙方举办的大型活动中甲方有优先冠名权利、同时甲方的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活动资料提供给乙方,乙方需优先考虑刊登及发表;

(4)甲方为乙方的活动提供媒体宣传及新闻发布的窗口;

(5)甲方可以参加乙方举办的各项与甲方行业相关会议及活动。

(6)甲方有机会获得乙方活动的举办权;

(7)甲方为乙方提供资源置换项,具体置换范围及内容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成为甲方的战略合作媒体;

(2)乙方授权甲方为“媒体支持单位”,并在网站或其他地方显眼位置宣传中体现甲方信息。

(3)乙方不定期为甲方优先发表经甲方授权的文字、新闻通稿、照片、图片、影音等相关资料,用于甲方品牌宣传,并以优先冠名方式提供给甲方公司;

(4)乙方不定期为甲方提供优惠价格的广告及资源互换版面,用于甲方自身品牌宣传及形象展示,不得作为其他用途及用于违法活动;

(5)乙方为甲方的活动提供媒体宣传及新闻发布;

(6)乙方可以参加甲方举办的各项发布会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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