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标准细分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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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标准细分

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两个量刑档次:

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罪的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2)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3)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5)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6)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7)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重大责任事故罪多见于建设工程领域,是较为常见多发的过失犯罪行为,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也会造成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的重大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往往伴随着侵权与工亡的竞合。

实践中,我们要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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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刑标准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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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弟134条第1款的规定,1、犯重大责任事故罪,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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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破产重整的法律手续详细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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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的法律程序详细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2、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3、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4、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5、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破产清算股权转让可以吗?
从理论上讲以及目前法律规定,破产后,公司不能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妨害股东转让股权,但从实际情况看,已经破产的公司,多数是最终注销的,重整的可能性不大,股权已经没有价值,股权转让没有意义,除非有特定的目的。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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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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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责任事故罪既遂判刑标准细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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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重庆落户政策:入户办理条件细述
[律师回复]   在近些年来,全国各地的很多大型城市,都出现了激烈的人才竞争,很多城市为了讲到杰出的人才,他们不断提出各种诱惑条件吸引人才落户,这些城市提出的人才落户条件也在不断的刷新下限。作为一个具有吸引力的城市,重庆方面也提出了一系列吸引人才的策略。那么,2018年重庆落户政策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办理条件其实重庆在引进人员落户的时候,提出的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种渠道:
第一种就是通过引进哪些优秀人才,如果有着杰出才能,且在某些领域取得优秀成绩,获得获奖的话,是可以在当地申请落户的,如果是一些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又或者留学归国的人员,都可以在当地进行申请的,如果是初级助理职称的话,只要毕业一年就可以直接进行申请。1如果毕业的院校属于本科类的话,取得了这方面的学历,并且从事自己所学专业的技术工作有一年的时间,可以进行申请。2如果是从那些专科学校毕业,从事与自己所学专业技术工作满两年时间可以申请。3如果是中专毕业的话,从事自己所学专业技术工作满三年的话,可以申请。4如果是高中毕业的话,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七年时间,才可以进行申请。5如果是初中或者初中以下的学历,是相关专业技术工作必须满十年以上,而且还应该拥有员级的相关职务。
第二种是通过直系亲属投靠的方式,在当地办理落户的。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在当地有专业合法的工作,并且拥有固定的住所,另一方就可以以投靠的方式在当地落户;除了配偶可以在这种方式下落户之外,子女或者老年人又或者结婚户口都可以实施投靠落户。
第三种是通过买房的方式落户。如果在当地购买了固定房产,可以按照相应的落户政策,在当地实施户口入户。
第四种是居住证的方式在当地办理入户。对于很多在重庆打拼的人们来说,办理居住证是非常必要的一种途径,只有持有这种合法的身份证明,并且满足相应的居住证入户的条件,就可以在当地办理入户。
第五种是可以通过务工或者经商的方式,在当地办理入户。2018年无论通过哪一种途径在重庆办理入户,都需要申请人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且准备充分相关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办理。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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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债务的会计分录能详细说明一下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务人的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订俯斥谎俪荷筹捅船拉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若抵债资产为存货,在增值税不单独结算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及增值税销项税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抵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按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
b抵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c抵债资产为投资的,其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若抵债资产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还应将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转入投资收益;若抵债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还应将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期间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入投资收益。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账务处理如图1所示。
3.将债务转为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5]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二)、债权人的会计处理1现金清偿债务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2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3债务转为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4改其他债务条件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其借方差额计入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债权人会计处理如下: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未来应收金额的现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等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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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案件最重得判多少年?详细点!谢谢
[律师回复] 关于经济犯罪概念的界定较为准确,即: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种类多,情况比较复杂;  
1、涉嫌违反《刑法》侵占罪的规定,即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法定刑期,一般情节的判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可能各省自己有标准,建议咨询当地。  高利转贷罪和挪用公款罪是经济犯罪中两个比较典型的罪名,它们的量刑标准与经济犯罪的量刑标准有相似之处,它们大多数以犯罪的数额去认定。但是高利转贷罪是采用单位犯罪的双罚制,而挪用公款罪不仅考察数额还因类型不同考察时间。  
一、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  高利转贷罪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自然人犯本条所定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侵犯财产类犯罪  挪用公款罪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发布的《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对挪用公款案量刑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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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挖滥采是个什么罪,很严重吗?详细一点,有关法律的啊。
[律师回复]
一、对私挖滥采如何适用刑法罪名对以单位名义,取得采矿权滥采、超许可范围开采、擅自进入封闭的井口开采、滥采的;未取得采矿权擅自开采滥采的,以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定罪处罚。对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量刑时可适当从轻)。
二、对私挖滥采行为如何正确适用上述二罪名正确适用上述两个罪名,有效打击私挖滥采行为和犯罪,关键就在于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
1、犯罪分类和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盗窃犯罪属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范畴,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犯罪属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范畴,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是国家保护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另也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等客体。
2、客观特征不同。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采矿客观上表现为:未取得采矿证,擅自采矿的(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开采矿产资源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盗窃犯罪的客观特主要表现为秘密窃取。在我市私挖滥采违法现象的客观特征上,二者还有如下区别:

1)从参与人员和组织程度看,前者人员较多,组织较为严密,有复杂分工,如掘进、安检、通风、采煤等;后者则相反,最明显分工是有“望风”、“暗哨”人员。

2)从公开程度看,前者一般是公开的,具有“开采煤炭资源”的特性(有的也具有隐秘性);后者一般具有隐秘特性,从头到尾“悄悄”进行(但也有少数胆大妄为者“公然性”),“偷煤”是其显著特征。

3)从参与人员对违法犯罪的认知程度看,前者只有组织者和积极参与者认识到其行为是违法犯罪,多数人员认为是在打工上班挣钱;后者则几乎所有参与人员都认识到其行为违法犯罪。

4)从作案工具和犯罪成本投入看,前者一般有采煤所需的工具和设备,场面较大,有较大的资金和设备投入;后者一般工具简单原始,如稿、锹、麻袋和背筐等。
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采矿或破坏性采矿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但单位集体盗窃归单位所有的应当以盗窃罪追究组织者和积极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三、以盗窃罪追究私挖滥采行为应注意的两个问题将少数人员临时性纠集,采取隐秘手段,私自打开或另行开口进入已封闭井口盗采煤炭,数额较大的的行为,以盗窃犯罪定罪处罚,理论上还必须对以下两个问题进行界定:一是这种盗采的煤炭是否符合盗窃对象对财物的一般要求,即具有经济价值性、可支配性、属于动产范畴、没有法定为其他犯罪对象。应当看到这种情行下的煤炭与未开采的煤炭资源的区别,未开采的煤炭资源是一种资源,其价值有一种期待价值和利益,价值的实现要有采矿等过程;而封闭井口内的煤炭具有现实的价值,只要打开封闭井口,进入井内,使用稿、锹即可取得,有的甚至可以伸手“拿”来,用麻袋和背筐即可实现其非法的占有和支配,已具有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性和属于动产范畴的特征。煤炭资源被列入《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对象,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是一种资源,但现实的经济价值、可支配和动产的特性决定了其已不是资源和可期待的价值,而是一种现实的财产,应当纳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调整。二是这种煤炭的所有权的问题,亦即盗窃了谁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煤炭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已封闭井口的煤炭所有权,从我市的现实看,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等,不是无主的财产,应当属于“公私财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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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责任怎么划分
依据《刑法》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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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律师你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交警处理第一现场是不是应该仔细拍照
[律师回复]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会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会考虑很多方面,比如机动车的机械性能是否完好、车辆证件、保险是否完备,驾驶人资格是否合格,当时路面情况是否影响行驶,事故发生时双方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范和避让措施,有没有其他违章行为,事故的原因及因果关系等,证据是否充分。交警在认真分析上述情况下,依据认定交通事故的规定及法规,正确认定事故责任,然后根据责任划分调解事故赔偿问题,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就只有解决了。原告时,可以考虑聘请律师准备证据、确定被告(有可能包括对方驾驶人、车主、保险公司、第三人等)、确定诉讼请求、书写法律文书、确定管辖、要不要诉讼保全,并联系立案庭提交材料立案。立案后会给被告方及诉讼参与人送达法律文书,并给予法定的答辩举证期,到期后确定开庭日期,证据复杂的可以庭前交换证据,开庭前律师和委托人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开庭时律师充分代理委托人举证、质证、发问、随机应对,提出判决所依据的法律及事实,考虑好调解的方案,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避免当事人因不懂法律和诉讼机巧造成的缺、漏。如果构成交通肇事罪,还要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伤者可以在审查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
税收申报表(a类)填表2(1) 详细资料详细填写。
[律师回复] 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第16至24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在会计账务记录的其他支出、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2行=第13+14+15行。第25行=第26+27+28行,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有关项目、“其他业务支出”。

3)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在会计核算中的主营业务成本,在确认计算应税收入的同时。二。3: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数额,并据以填入主表第5行。

7)第24行“其他”,并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填报。本表第13至15行的数据: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的财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管理费用。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包括当年增提的各项准备金等.第7至11行“其他业务支出”。第16行=第17+18+19+20+21+22+23+24行:按照会计核算中“其他业务支出”的具体业务性质分别填报,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应在“其他业务支出”中核算的其他成本费用支出。

4)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数额.第25至28行“期间费用”。

2)第27行“管理费用”.第2至6行“主营业务成本”:填报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
1)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小企业会计制度》。4。

6)第23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本表第12行数据填列附表三第21行第4列,并据以填入主表第4行、坏帐损失等),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的数额附表二(
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不在此行反映,分别与附表一(
1)《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计算的与视同销售收入对应的成本。2、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表第8至11行的数据.第12至15行“视同销售确认的成本”。

5)第22行“非常损失”。6: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销售(营业)费用、“其它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1)第26行“销售(营业)费用”。第2行=第3+4+5+6行,均有与此收入相配比的应税成本。(
2)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第28行“财务费用”.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并据以填入主表第6行,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收入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财务费用。第7行=第8+9+10+11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2行。三。5。第11行“其他”项目。每一笔被确认为视同销售的经济事项。第1行=第2+7+12行: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捐赠支出数。本表第3至6行的数据,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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