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肇事罪既遂的,依据造成的后果量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有哪些
一是刑事责任年龄。
对刑事责任年龄作了如下规定:
(1)不满14周岁的人,一律不负刑事责任,即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任何行为,都不构成犯罪。
刑法理论称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时期或完全无刑事责任时期。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即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而不是指虚岁。
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并且按公历的年、月、日计算。
二是对于无责任能力的判断,应同时采用医学标准与心理学标准。
即首先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其次判断是否因为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三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即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行为的时候,如果精神正常,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反之,如果实施行为的时候,精神不正常,不具有辨认控制能力,该行为便不成立犯罪,因而不负刑事责任四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是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量刑依据犯罪情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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