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最新修订 | 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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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从被刑事拘留的次日开始计算,一般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期间期日的计算标准,都是从次时次日开始计算,当时当日一般不计算在内,所以刑事拘留的期限从被刑事拘留的次日开始计算。
刑拘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一、刑拘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构成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是针对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其期限为三日,但可以延期至七日;如果有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情形之一的,方可延期至三十日。如果公安机关超期羁押的话,则超期部分肯定应该赔偿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刑事拘留是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刑事拘留也有着十分严格的法定条件,在处理刑事拘留的时候,首先要公安机关或者是人民检察院决定,之后再由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有着法定的程序和期限,这也是为了保障犯罪行为人的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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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被拘传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被拘传人拒绝填写的,公安司法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讯问结束后,如果被拘传人符合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的条件,应当依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果不需要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将其放回,恢复其人身自由。
5、一次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多次拘传,但是对于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间隔问题,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为了防止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羁押被拘传人,保证被拘传人有一定的正常的生活和休息时间,两次拘传之间的时间应以不少于12小时为宜。
6、需要对被拘传人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拘传期间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拘传时限届满仍不能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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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对何时开始计算12个小时,存在着不同意见。有人认为应是犯罪嫌疑人到达指定地点时开始起算,应扣出路途时间;有的人认为是侦察人员与其接触时开始起算,不能除出路途时间。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1、拘传是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防止发生逃避侦查和审判的意外情况,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采取的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刑诉法92条第1款明确规定,司法人员对被拘传人进行传唤时应出示证明文件。笔者理解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司法人员与其一接触就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同时认为,从这时起被拘传人的人身自由实际已受到司法人员的控制。
2、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采用押解的方式将被拘传人带到司法机关确定的讯问地点。虽然这种人身控制相对于其他强制措施来说较弱,但毕竟是涉及到被拘传人的人身权利。如果扣除路途时间,这段时间不是变相拘禁被拘传人吗?
3、刑诉法已明确规定,询问地可以在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到他的住处。这表明,路途应该是较短的距离,即使把路途时间连续计算,12个小时应该够询问所用。因此无必要将路途时间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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