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逃逸的不宜适用缓刑。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心态,因而不具有“悔罪”心理,客观上逃跑,即使其人身不受事故处理机关控制、脱离控制,不愿意承担刑事责任或不愿意对被害方予以赔偿,客观上不具有悔罪行为。因而在其归案后,即使产生了悔罪心理,实施了悔罪行为,但他们的“罪过”比起肇事后未逃逸的大得多,仅应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考虑,不宜适用缓刑。
二、认定为缓刑的条件有哪些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刑法》上所保护的重大交通运输安全。因为只有交通肇事并产生重大后果的才构成本罪。如果仅仅是交通肇事而没有造成重大后果的不构成本罪,同样也不是刑法上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不能构成本罪的客体。
2、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必须存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也是交通肇事的原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违反作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规定的注意义务。所谓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指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法规,规定,包括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保障交通运输安全运营的各种规范性文件。在本罪中,违规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违章行为与发生的严重后果之间应该也必须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才构成本罪。否则,虽有违章行为的存在,但无严重后果,或发生了严重后果,担不是由于行为人的违章行为所引起的,都不够成本罪。
3、主体要件
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是过失。既成立疏忽大意的过失,也成立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所强调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于发生事故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规定的注意义务,则既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可以是过失,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持一种故意的心理态度,那么该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以及其他相关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是严重的违反了我国对《交通安全管理法》的规定,只要构成刑事犯罪一般就会被判有期徒刑,而且此罪不适用于缓刑,只要被判了刑就需要履行自己的责任,但如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的表现,而且本人也遵守监规,是有减刑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