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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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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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一、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的,会构成合同违约,施工方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复;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建设施工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的,就会构成合同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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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朋友承包了一个比较大的项目,自己一个团队感觉做起来有点费力,就打算分包给别人,所以想知道建筑施工分包劳务的分包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指施工单位或者专业分包单位(均可作为劳务作业的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也就是:甲施工单位承揽工程后,自己买材料,然后另外请乙劳务单位负责找工人进行施工,但还是由甲单位组织施工管理。劳务分包是施工[1]行业的普遍做法,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并且劳务公司不可以将承揽到的劳务再分包给其他的公司。
在这里要区分转包和分包的区别。转包,分包的是分部分项工程;分包,可能是劳务,也可能是分部分项工程。因此,劳务分包没有转包一说[2]。
劳务分包与转包的区别:(有可能的话添加词条目录,我不会弄)
(1)对象不同。转包的对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项的工程;而劳务分包仅指向工程中的劳务。在转包的情况下,转包人是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任务转让给转承包人,包括建设工程任务中的经济技术责任,管理责任及劳务作业任务;而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劳务作业发包人仅将其承包建设工程任务中的劳务作业任务分包给劳务作业承包人
(2)合同效力不同。转包属于法律法规所明确禁止的无效行为;而劳务分包属合法行为,法律对劳务分包并不禁止。如前文所述《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依法进行的劳务分包合法有效,不同于转包,只要认定为转包行为均无效。
(3)法律后果不同。转包的双方对因此造成的质量或其它问题要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分包双方互相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共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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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括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
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2、5
3、5
4、5
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给其他单位完成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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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怎么办,承包人违约的情形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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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何为“资质”?简单理解,就是说一个施工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以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而每个序列下面又分为资质等级。“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就是说,没有取得任何序列的任何等级,“超越资质等级”,是指低资质的等级去承包高资质等级的工程,如二级专业承包单位去承接一级专业承包单位的工程,这就是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
其实,这这种情形下,就是最典型的“挂靠”行为。杭州中院曾于2010年在就该行为予以了具体列举,包括: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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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们也可以从以下角度予以关注:

一,是否存在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

二,是否存在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是不是本单位员工等角度。
当然,在实践中,要认定挂靠并不容易,一方面由于施工单位怕受到行政处罚而不愿意主动提出,另一方面,建设单位的管理人员也担心引火上身变成是自己的工作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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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关于该点,首先要明确招标的范畴。这需要我们重点关注《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里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参照周吉高律师的观点,实践中,存在两种典型但往往被忽视的情形:

一,将总包外工程直接发包,因未进行招投标导致发包合同无效;

二,总包部分范围收回直接发包。
另外,还要注意无效中标的情形,具体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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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条。
四、违法分包
认定分包行为的违法性,我们可以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予以参考: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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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建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
五、转包
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转给其他单位。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承包人首先要承接工程,这是前提;

二,承包人不履行合同;

三,转给他人,包括全部转,或者肢解以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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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们你们好,我想咨询一下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形有哪些,以及相关的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一、哪些情况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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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二、哪些情况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
哪些情形下发包人能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律师回答:
1、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诺人拒绝修复的;
4、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十五条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承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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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合同履行地”,通常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除《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之外,现行《合同法》、《民法通则》对“合同履行地”的概念也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也发布了不少有关合同履行地的批复、通知、复函等等。从这些有关的批复、通知、复函中可知,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特征履行地的规则来确定管辖。该规则以当事人履行合同特征义务的地点来确定合同履行地,是目前占主导地位的评判方式。其依据在于,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必有一个能反映该合同之本质特征的义务,在双务合同中,非给付金钱义务最能反映该合同的特征,是区别此合同与彼合同的标志特征,故以该特征为依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中,一般认为其特征义务应是标的物的交付,即所有权的转移,因此以该特征义务履行地作为该合同的履行地。同样,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等等,也都是按照合同性质来确定合同履行地。因为建筑施工合同履行地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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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施工方不按合同履行要怎么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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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没有按规定履行房屋建筑承包合同应该如何办?
[律师回复] 房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甲方在阳华路南华小区31#建房屋一栋,建筑总面积约300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经双方协商同意,特签订如下合同: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乙方提供劳务、建筑技术、模板、撑树、脚手架用材、码钉及生产生活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向外墙贴瓷砖、后向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大便器、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伍拾肆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女儿墙按每米壹拾元计算,包括水泥砂浆抹面。楼面混凝土捣制另请施工队伍,所需费用甲乙双方各负担50%。
四、付款方式
完成
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叁仟元,完成
第二层付款叁仟元,完成
第三层付款叁仟元,工程全部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
七、注意安全
文明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出现工伤,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4个月,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2006年10月30日前完成主体工程,完工时间不能超过10天,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乙方所需材料,应两天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迅速筹备。
九、其它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签字盖章)
乙 方(签字盖章)
双方证明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承包商施工索赔包括哪些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不利的自然条件与人为障碍引起的索赔这类障碍或条件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并在施工中发生了的,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并导致承包商花费更多的时间和费用
2.工期延长和延误索赔它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两方面,应分别编制,因为这两方面索赔不一定同时成立凡纯属业主和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工期的拖延,不仅应给承包商适当地延长工期,还应给予相应的费用补偿
3.加速施工的索赔有时业主或工程师会发布加速施工指令(其原因应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会导致施工成本增加,引起索赔,此按FIDIC合同条款规定,可采取奖励方法解决施工的费用补偿,激励承包商克服困难,提前(或按时)完工
4.因非承包商的任何责任和原因引起施工临时中断和工效降低引起索赔
5.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而引起索赔
6.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引起索赔
7.物价上涨引起索赔
8.拖欠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
9.法规、货币及汇率变化引起的索赔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的28天以后,由于业主国家或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规章发生变化,或工程施工所在国政府(或其受权机构)对支付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货币实行限制或货币汇兑限制,造成承包商损失的,业主应给予补偿
10.因合同条文模糊不清、错误引起索赔
不完全履行包括什么情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完全履行包括主要有以下四种:
(一)违约瑕疵。指债务人履行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也就是说履行具有瑕疵。对于违约瑕疵,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在不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对责任形式和补救方式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确定责任。如果合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受害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各种不同的补救方式和责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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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分履行。指合同虽然履行,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对于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四)其他的不适当履行。主要包括:履行的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履行方式不适当,如依约应一次性履行而分期履行;履行地点不适当,即未在合同规定的履行地点履行;违反附随义务的行为,如违反告知义务行为等。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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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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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哪些
1、合同主体不适格,应当认定无效。2、违法招标、投标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存在其他中标无效情形的,应认定为无效合同。3、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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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履行不能的情形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债务人被确定为履行不能的时候,债权人无法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相应的额债务,因为原债务已经消灭或转化为了损害赔偿之债,下面是对属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绍以及不属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绍。
一、什么是履行不能
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二、履行不能的情形:
《合同法》110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当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不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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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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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的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履行不能的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当债务人被确定为履行不能的时候,债权人无法要求债权人继续履行相应的额债务,因为原债务已经消灭或转化为了损害赔偿之债,下面是对属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绍以及不属于履行不能情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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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不能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履行不能使债的目的客观上无法实现,因而导致债务消灭或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权人无法请求继续履行。
二、履行不能的情形:
《合同法》110条规定,一方违约时,当依社会观念认为债务事实上已无法强制执行,即属于履行不能;即使尚有履行的可能,但如果履行将付出不适当的代价或冒有生命危险,或因此违反更重大的义务,则依诚实信用原则,也应认定为履行不能。
履行是否可能,应依一般社会观念判断,而不能仅凭债务人的观念加以断定。履行不能的原因很多,有时是因为标的物已灭失;有时标的物虽然存在,但因为法律上的原因而不能交付,如标的物被依法规定为限制流通物;有时是因为债务人自身的原因不能提供原定的劳务,如在以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等。
三、不属于履行不能的情形:
履行困难;
债务人缺乏资力;
选择之债中尚有可选择的给付;
货币之债和利息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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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是什么
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只要将自己承包的工作分包给其他人完成的话就需要发包人同意并且要承担连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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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你好,我朋友他的公司最近签订了一份工程,然后就想问问大家进行施工合同的履行有啥条件?
[律师回复]
(一)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堯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用于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二)施工期
承包人施工期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起算,至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止。以此期限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延误竣工承包人承担拖期赔偿责任,提前竣工是否应获得奖励需视专用条款中是否有约定。
(三)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起算,斯限视具体工程的性质和使用条件的不同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般为1年〉。对于合同内约定有分部移交的单位工程,按提前验收的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确定的竣工日为准,起算时间相应提前。由于承包人拥有施工技术、设备和施工经验,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影响工程正
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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