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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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几千元到几万元之间,因为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导致人的精神损害受到伤害的,应当是根据侵权人的经济状况,还有就是侵权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相关的因素来综合确定。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一、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多少?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在一起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造成一人死亡或者是三个以上重伤的;

2、在事故中双方都有责任,负同等责任,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3、造成了财产损失的,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赔偿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没有能力赔偿的。

4、在事故中车主负了事故的全部责任或者是主要责任的,并且事故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或者是吸毒以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车子有问题,没有及时修理并驾驶的;

(4)知道是没牌子或者是报废的车还驾驶的;

(5)驾驶的车有严重超载的情况;

(6)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导致人员死亡的,那么肯定是需要对此进行一定的赔偿,而且这也是符合法律当中所规定的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情况,只不过很多人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赔偿的金额的数额大小,这是必须要根据侵权的手段严重程度,还有就是根据其他的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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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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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2、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1、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业务由交警部门主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事隔二十年后才发现受到损害而的,将得不到保护,特殊情况下由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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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能赔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2、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1、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业务由交警部门主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事隔二十年后才发现受到损害而的,将得不到保护,特殊情况下由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2、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1、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业务由交警部门主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事隔二十年后才发现受到损害而的,将得不到保护,特殊情况下由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车祸死亡的家属有精神损害赔偿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车祸死亡家属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金 可以,但是需要根据情况。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提出有限制性规定。 【案件回顾】 受雨雪天气影响,11月21日上午9时许,京昆高速平阳段太原方向65km+500m处,发生多车先后相撞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山西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公安、交警、消防、交通、医疗等救援力量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目前,现场救援基本结束,事故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截至目前,京昆高速山西平阳段交通事故已造成17人死亡,37人受伤,56辆车辆受损。家属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想知道在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同时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吗? ? 【司法解释】 本案涉及的是交通事故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对受害人的身体造成损害,必然使其精神受到一定创伤,给予经济上的补偿是一种精神抚慰,我国法律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于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时间,有限制性的规定,当事人应该在提出人身侵权赔偿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否则,人身侵害诉讼结束后,不能就同一交通事故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即便提出了,人民也不予受理。因此,大宝应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的同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以免错过诉讼机会。 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是不能让与或者继承的,只有交通事故受害人本人或者死亡的近亲属才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所以即使有请求权的人以让与或继承的方式同意其他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也是不予受理的。 但是,如果侵害方已经以书面形式表示将受害人或者死亡人的近亲属就其精神损害支付赔偿金,或者是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当事人已经向人民了,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权可以被让与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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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吗?
是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般是由侵权方来进行给予,除了此费用之外,还需要承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如果在协商时双方处理不好的,也可以直接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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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抚慰是多少
[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的精神抚慰金是多少精神损害是一种外人无法计量的无形伤害,对于精神损害的大小和程度一般无法用物质尺度来衡量,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依据现实情况由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在一个类似客观合理适当的范围内进行确定。
1、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影响较为严重的,其赔偿数额应相对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反之,赔偿数额低。如果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2、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及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情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持续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状况及承受能力等各种因素。
3、最高赔偿限额因素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地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比如江苏省,内蒙古自治区等地,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
4、双方责任因素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推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5、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困地区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就可以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必须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6、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度、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
7、参照相关保险条款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了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也有“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以此作为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中,应一并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请求,否则诉讼后不得提起。(参照精神赔偿解释第八条)
(二)赔偿类别:
1、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2、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已可视为财产损失)
3、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参照赔偿解释第九条)
(三)司法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一次性支付,特别情况下可以分期支付。事实上,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国家制度对法律制度的道德补充,对维护社会和谐完善我国法制具有积极地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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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多少
车祸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判多少的这个问题没有办法准确回答,在交通肇事案件法院是根据肇事者的过错程度,经济承受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自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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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区别?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  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前者是对死者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予以的一种补偿,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后者则是对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这一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此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请求权的是特定的权利人,且此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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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最近出了交通事故,现在人已经不在了,家里人正在与肇事者协调,请问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精神赔偿解释》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实际操作中,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供参考,因为各个地区,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及相关的地方性条例的规定不一致。因此目前为止关于数额的确定只能依据以上的几点因素法官主观裁量确定。
精神损害严重的标准
(1)死亡;
(2)重伤或者残疾;
(3)精神疾病或者严重精神障碍;
(4)婚姻家庭关系破裂或者引致家庭成员严重伤害;
(5)因丧失人身自由而失去重要的(就业等)机会,以及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或者重大亏损等,产生重大精神损害;
(6)其他重大精神损害。
受损害人完全没有犯罪行为或者犯罪事实并非受损害人所为的,可以认为是精神损害后果严重。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索赔情况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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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多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并不是法律统一规定的,如果受害人的家属不能和犯罪嫌疑人协商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将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经济能力,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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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项目有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精神赔偿解释》中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
(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
(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
(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2、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严重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1、交通事故死亡责任认定业务由交警部门主管。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因、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诉讼时效期间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如当时有损害发生,应从此时开始在两年内,如系人身伤害则应在一年内。如某些损害是在事隔一段时间后发现的,则应在发现之日起计算时效期间。事隔二十年后才发现受到损害而的,将得不到保护,特殊情况下由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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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又称死亡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损失的赔偿。既是以死者生存能够为家庭收益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出而能够取得的财产补偿。  死者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因受害人死亡,依法由死亡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意识上受到的伤害,国家依据侵害人的经济状况和侵权手段等综合因素确定的赔偿数额。  前者是对死者死亡导致未来收入损失的的财产损失予以的一种补偿,以家庭收入的减少为标准进行计算;而后者则是对死亡对家庭成员精神上的损害这一非财产损害的赔偿。  此外,对精神损害抚慰金有请求权的是特定的权利人,且此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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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一般不低于1000元。精神损害是外人无法衡量的无形伤害,一般不能用材料尺度来衡量大小和程度。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只能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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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属于精神抚慰金。
但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各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性质,而是对“残疾者或死者家庭整体减少的家庭收入的赔偿”。又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而根据最新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一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两赔偿金是什么性质,因此,还是用于04年的规定,因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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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个朋友因为车祸去世,现在他的家人没有钱了,所以想问一下车祸死亡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律师回复]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包括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处理事故费用。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精神损害抚慰金。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我想问下我国法律关于赔偿金是怎么规定的,我的一个朋友的父亲因为车祸而去世,但是肇事者只是赔偿了死亡赔偿金,但是作为家属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但是肇事者不同意,我想问一下死亡赔偿金算精神损害赔偿吗,两者不是分开的?
[律师回复] 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是人身伤害侵权赔偿中的不同赔偿项目,可以并行请求或主张,这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伤害赔偿的权威法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有相应规定的。
在2004年5月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解释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分成两个赔偿项目,首次确定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为财产性质;其次在具体赔偿范围和标准上都作了相应统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黄松有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死亡赔偿采取“继承丧失说”(残疾赔偿采取的是“劳动能力丧失说”)即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而在之前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中,都将死亡赔偿金或者死亡补偿费认定为精神损害赔偿,其性质被界定为非财产性质;
所以我国在04年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前,是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但在04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便被确定为财产性质,其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同的,二者可以同时主张的。以上是我对死亡赔偿金算精神损害赔偿吗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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