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同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吗,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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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按份共同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吗,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相关的法律规定。
按份共同保证属于一般保证吗,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

一、按份共同保证属于一般保证

不属于。这两组是不同的概念,一是“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是“按份共同保证还是连带共同保证”,这两组概念有关联,但不能混淆;

共同保证中,分别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这是针对“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保证方式中,分别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是针对“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因此,共同保证中,可以细分为一般按份共同保证或者一般连带共同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九十九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期间长度的确定

1.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2.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份共同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两者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共同保证中又分别有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可能,这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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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按份保证和连带保证
1.连带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未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为连带保证。2.按份保证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份额的,为按份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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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属于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第
一,将合伙财产按合伙的形式不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共有,没有理论根据与实践根据。合伙的特征是两个以上公民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合伙的基本目的,当然是为获取收益。如果两个以上公民出资经营、劳动,并不意图获利,似乎不是原本意义上的的合伙。即使仍将这种合伙作为合伙,那么将这种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作为按份共有,又有什么意义呢之所以将合伙财产确定为共同共有,就要增强合伙的团体性,使其个人色彩降低,以适应现代社会对合伙的要求。故
第三种观点不成立。

二,按民法的一般理论,按份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内,共有人有权单方面主张分割,转让其共有之份额,不受其他共有人的制约。同时,各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不得超出此范围。如合伙企业财产确定为按份共有,就合伙出资转让而言,则合伙人可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意转让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新的合伙人的加入,从而打破原合伙人之间的人合信任关系就合伙出资及积累的分割而言,则可能因合伙人单方面主张分割其在合伙中的份额,导致合伙人。这些情况对合伙企业及交易第三人来说都是极大的不利。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企业的财产限制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部分或全部地转让给他人未经其他人同意,合伙人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出质其用意即在此。故按份共有形式甚不中取,第三种观点是不妥当的。

三,合伙财产符合共同共有的特点。一般认为,共同共有的特征,一是共同共有依共同关系产生二是共有人在共有财产中不分份额三是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四是共同共有人享有连带义务。合伙财产依合伙关系而发生,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一个特征合伙财产具有组合性,在积累的财产中,自然不分份额在投资的财产中,虽然在各人出资中各有份额,但其构成合伙投资的整体财产后,它的份额就变成了潜在份额,不到合伙终止,不再分份额大小,况且其投资与积累融为一体时,也难分出投资和积累的界限,因而符合共同共有的
第二个特征合伙财产体现全体合伙人的共有权,全体合伙人对共有财产平等地共享权利,共负义务,符合共同共有的第三个特征合伙人对合伙共有财产对外享有连带权利,承担连带义务,符合共同共有
第四个特征。因此,合伙财产完全符合共同共有的法律特征。
综上,合伙共有财产的法律性质,无论是合伙人投资还是合伙积累,无论是营利性合伙还是非营利性合伙的财产,在该财产上的性质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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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确权判决是该怎么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按份共有确权判决是该怎么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判决生效后,带着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婚前按揭房屋属于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婚前按揭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不算。但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付的按揭款以及房子的增值部分是双方共有的。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根据我国新婚姻法规定,我国的法定财产制包括了17条规定的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和18条规定的法定特有财产制。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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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是否合理
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的行为完全合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可以存在共同保证,同一债务关系中可以有两位以上保证人,如果合同当中约定清楚了各自的担保份额,按照约定的担保份额承担担保责任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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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是否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主要是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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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子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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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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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主要是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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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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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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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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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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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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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主要是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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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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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按份担保主债权的保证期限是多久
保证人按份承担担保债权的保证期限是自行协商确定的,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都是债务履行期到期后的6个月之内,就算是共同保证,保证期限也是一样的。同一债权有两位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该按照约定,在各自的保证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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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婚前按揭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问题没有具体的答案,要分几种情况: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其次,明确产值,即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再次,分清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贷款部分除去。也就是说,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给未得房一方房屋价值的一半,得房方单独偿还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离婚时房屋的分割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是婚前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当然,如果一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部分不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产证的,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虽然是物权凭证,是证明房屋权属关系的法定凭证,但并不是意味着婚后取得房产证的房屋就应当是婚后财产,还是要将财产来源细分为婚前婚后两部分进行分割。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升值,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不宜判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产权证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关解释明确,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范围包括:
(1)购买福利性政策房屋
(2)购买商品房
(3)购买经济适用房。购买以上三种房屋,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不宜就该房所有权直接判决。
6、父母参与出资购买的房屋,子女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另有约定除外。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在离婚时,一方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赠与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此,一般的做法是,
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对此,一般不会将其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
8、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离婚后房屋的分割
在上述情况下离婚时,房产证上有名字一方,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不能证明出资行为,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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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律师回复] 对于房屋是否属于共同财产,以及如何进行分割,主要是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来判断和处理:
1、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的房屋,并取得房屋产权,因为房屋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因此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该房屋是婚前财产。
3、夫妻一方婚前通过按揭贷款购房,取得了房产证,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虽然房屋是一方婚前购得,但婚后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
4、婚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对这种情况,如果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另一方的前提下,只能是认定为房产证上的一方人的婚前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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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金如何确认,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回复]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本文从这两个疑问入手进行法律分析!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从养老保险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从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
(二)离婚时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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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保证金数额幅度的确定原则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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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怎么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共同共有怎样确定份额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共有怎样确定份额问题解答如下, 共同共有如何确定份额
一、我国《物权法》在共同共有份额问题上之规定
《物权法》第103条改变了过去的规定,将按份共有作为共有的常态。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关于共同共有人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物权法》第95条、第97条与第98条等一般都使用了“共同”字样。可以看出我国《物权法》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二、不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带来的问题
如果说要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利益与负担是否存在份额的标准来区分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那么衡量外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共有就只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对遗产的共有三种,类型相当少。
其次就涉及一个合伙财产性质的问题。目前学界对这个问题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是按份共有说,另一种是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结合说。这两种学说都是以“份额”作为认定的标准。但若否定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合伙财产的性质便无法确定。
共同共有的份额问题还引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就是若否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就不得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由于不能将共同共有的份额区别开来,就无法确定作为债务人的共有人在共同共有中财产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强制执行会损害其他共同共有人的利益。但如果所有的共同共有财产都不能强制执行的话,对债权人又有失公平。
三、共同共有存在份额
(一)通过几个方面的考察,可以看出共同共有应当存在份额
首先从其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共同共有就应存在份额。共同共有源于总有,总有以日尔曼村落共同体为典型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所有权的管理权能和用益权能分属于村落团体与团体组成人员。这时的所有权不存在份额,也不能请求分割。罗马法时期,共有发展为按份共有,由于存在份额,共有人可以自由地请求分割共有物并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经过罗马法的修正,总有中的团体性较强者转化为法人,总有权成为法人单独所有权;另一部分变成合有即共同共有。由此可见,份额伴随着共同共有的产生而存在。
其次从他国立法例来看,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承认共同共有中存在份额。从《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法国民法典》都有相关规定,其中《德国民法典》不仅承认共同共有的总财产存在份额,还承认在个别物上同样存在份额。
最后,共同共有并不排斥份额。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的本质区别在于共同共有具有共同关系,而不在于共有是否存在份额之分。在实际操作中,一些类型的共同共有在成立的时候就已经确立了份额,只是由于其共同共有的特性或维持共同关系导致共同共有人不能像按份共有人一样自由地处分自己的份额。这些类型就包括合伙股份、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等等。这类型的共同共有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份额的作用是不明显的,只有等到共有关系结束时,份额的作用才得以体系。由此可以看出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的”。但在共同共有的整体上来看,份额是明确的,只是其作用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二)当我们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之前提出的具体问题也能得到解决
在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的基础上,我们可以认为合伙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决定这一属性的不在于是否划分份额,而在于合伙人具有共同关系———合伙关系。虽然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合伙财产的共有与按份共有存在较大差异,但这是由于合伙关系而引起的,并是不由于合伙财产中不存在份额。事实上,合伙人在成立合伙时就设定了份额。这种份额只是在形式上与按份共有没有差异,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所以在传统大陆发现国家,如瑞士、德国等,都将合伙财产定性为共同共有。
另一个很重要的具体问题,就是共同共有人的债权人能否对共有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当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时就可以得出肯定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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