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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男女符合结婚条件,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会成立。而事实婚姻关系欠缺的条件是办理结婚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二、事实婚姻财产怎么分割
1、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割,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同财产来分配。
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一般按共有财产处理;
在事实婚姻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个人财产对待;
3、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形成事实婚姻的一大条件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事实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所欠缺的条件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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