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不动产是否必须经过拍卖程序
民法典规定,执行不动产并不一定必须经过拍卖程序,执行不动产偿还债务时,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折价、变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第二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进行变价处理时,应当首先采取拍卖的方式,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强制执行的程序
(1)审查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书及有关法律文书后,应审查该申请执行是否合法适当,有关法律文书是否齐备,内容是否明确,被执行人是否有执行能力等等。
(2)通知履行。
人民法院决定对义务人强制执行时,应当先行通知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3)准备强制执行。
填写行政强制执行证;
确定强制执行的计划和方案;
需要协助执行的,应书面通知有义务协助的单位和个人。
(4)实行强制执行。
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执行根据;
执行结束后,应将执行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的机关。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执行不动产的,并不一定要经过拍卖程序,拍卖只是处理不动产的一种方式,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还可以通过变卖、折价等的方式处理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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