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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孩子探望权行使,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起诉探望权需要哪些证据
(1)如果是生父母主张探望权,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存在生父母子女关系,并且该子女没有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证据,如出生证明、户口本;
如果养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合法的收养证明,以证明形成了合法的收养关系。
如果是继父母主张探望权的,则需要提交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的证据。
当然,如果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内容的话,发生纠纷以后,离婚协议就是很有利的证明。
(2)抚养孩子的一方无理阻挠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一般而言,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判决离婚,对于子女探望权都会有明确的约定或规定,所以,探望权的行使发生纠纷以后,主张行使探望权的一方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对方阻挠自己行使探望权的证据。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探望权行使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主张探望权,由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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