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此罪的立案标准是: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寻衅滋事怎么认定?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以下是寻衅滋事的认定:
(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
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对危害结果的大小具有决定性作用,对社会心理的伤害程度也有很大影响。
因此在认定情节是否严重时,应该考察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威胁等手段,是否采用了公开或者组织的方式等。
(二)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
直接危害结果是行为直接对社会造成损害。
间接不良后果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或间接引起的损害。
行为人是否造成被害人自杀,是否引起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重要因素。
(三)行为的时间和地点。
同一行为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实施,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不同的。
白天在公共场所的滋事活动当然要比晚上在荒郊野外的危害性大。
(四)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行为人的一贯表现表明了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大小,决定着行为人接受改造的难易程度。
是否多次寻衅滋事、屡教不改,也是认定情节严重与否的一个重要方面。
寻衅滋事满足立案的标准之后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处罚,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认定包括行为的方式和手段的热点拟定,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的认定,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的认定,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和间接不良后果的认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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