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相关法律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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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中无因管理之债能否行使抵销权

民法典规定,无因管理的债权人债务人如果互负债务的,债务种类、品质相同,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抵销债务。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五百六十八条【债务法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债务约定抵销】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九百七十九条【无因管理定义】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

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无因管理之债的当事人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抵挡权,抵销到期的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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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有一个叔叔因为欠了很多钱,叔叔就叫我了解一下关于这个不当得利之债可否行使抵销权呢,希望能给我解答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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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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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民法通则,除合同之债以外的债务,都可以称之为法律规定的债务。这些债务主要有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其他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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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进行土地抵押,不知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所以请问一下房产土地抵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行为,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 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土地登记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134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房产土地抵押管理办法。
一、严格确定并划分宗地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宗地应当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按照地籍调查程序划定。宗地的地号应当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编写。宗地一经确定、登记,宗地边界不得随意调整。因道路规划等原因导致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由县规划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提供县规划部门批准文书、调整后的宗地四至及拐点坐标等材料向县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县国土部门应依据县规划部门审核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二、准确界定土地登记用途
土地登记的用途应当严格依据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填写。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等用地批准文件,依法批准的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
类不对应的,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重新调整用地批准文件确定归属地类,按照新归属地类办理登记,同时在土地证书“记事栏”内标注批准用途;原登记为综合用地的,无法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类确定用途的,继续按综合用地登记;对于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应明确记载各种用途,否则不予登记。
三、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年限起算时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的起算时点应当依据出让合同的约定确定或按出让合同签订时算起;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实际交付土地日期确定,实际交付日期以交地确认书确认的时间为准;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补办出让(转让)的,以政府批准时间为准;对违法用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以违法用地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意见书确定的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四、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市出售登记
我县现行基准地价已于2013年5月6日经县政府批准(望政
【2013】16号),出让金应严格按照现行基准地价计算收取。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出让金依据国土资厅发【1999】31号文件相关规定收取;其他划拨土地使用权经县政府批准出让(转让)的,按基准地价40%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续期登记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城镇住宅用地使用权使用期限
届满的,依据物权法规定,可以自动续期,由原用地者申请,按照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续期)登记;其他用地类型申请续期的,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现行基准地价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税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土地登记。
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登记的使用年限均按该用途的法定最高年限办理。
六、规范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依据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方可转让。房地产交易转让的,应先办理房产交易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转让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为原用地者用地的剩余年限。
七、妥善处理前期超占面积的土地登记
我县前期在土地登记中出现实际占地面积大于登记确权(批准用地)面积,超占面积按当时相关规定已补交土地出让金或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现权利人申请转让或续期的,应按当时确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占面积在备注栏中注记“实际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批准确权面积多少平方米,超占面积多少平方米,超占面积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多少元”。
八、严格规范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关于抵押权人资格条件。土地抵押登记的申请主体(即抵押权人)必须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的相关金融机构或经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可以作为放贷人申请土地抵押登记。反担保土地抵押人为反担保人,抵押权人为担保人;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申请人应当提交担保人与反担保人签订的反担保合同、担保人与银行签订的主合同以及担保人、反担保人、银行之间签订的担保合同。土地典当抵押登记应提交典当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当票》主合同、土地使用权典当抵押合同、《典当经营许可证》和《特种行业许可证》,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个6个月。
2.关于土地顺位抵押。同一宗地可以向同一金融机构或者不同金融机构多次抵押,国土部门以土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顺位抵押依次设定价值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价值。以两宗以上房地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视为同一抵押房地产。
3.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抵押。无建筑物直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属在建工程抵押人应先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不允许为第三方贷款作担保),设定抵押期限均不得超过竣工日期;房屋已建成应先办理房产抵押后再办理土地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不得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抵押登记。
4. 土地抵押人、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价值
协议作价,登记部门不得要求对抵押宗地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的国有土地,则应先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完成房屋他项权利证后,再到国土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5.关于不得办理抵押登记的几种情形。国有土地不得进行分割抵押。抵押登记按整宗土地办理,严禁办理土地分块抵押登记,以部分宗地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分割抵押),国土部门不予受理。规划用于社会公益设施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储备土地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含私立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办理抵押登记;闲置土地不得抵押。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的商住用地和工业用地不得办理抵押,特殊情况确需抵押的,应报请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异议登记期间未经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不得办理抵押登记。列入拆迁范围内的土地房产不得抵押。房地不一致未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土地抵押登记;依法律法规不得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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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最近在处理有关行政处罚的事情,但是他之前没有遇见过类似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问题,所以来问问你们,希望可以得到想要的答案
[律师回复]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下列职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土地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的行政处罚权;
(四)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流动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机动车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历史风貌建筑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以及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本规定管辖跨区域、专业性强以及有重大影响的城市管理违法案件。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规、规章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权,必要时,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城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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