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骗取贷款罪怎么量刑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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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等等。
构成骗取贷款罪怎么量刑

一、构成骗取贷款罪怎么量刑

1、如果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而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么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骗取贷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自然人的量刑规定进行处罚。

二、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区别是什么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的行为手法基本相似,都是利用虚假材料、信息、担保、财产证明等欺瞒银行,获取贷款,往往伴随着伪造印章、伪造合同、伪造流水、冒充相关人员等行为发生。但二者有着本质区别,即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两个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互相转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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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接故意不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否定说”的理论基点在于: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均表现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所有权目的,根据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中方存在着犯罪目的,间接故意犯罪中不存在犯罪目的。“犯罪目的是希望意志的核心,反映着直接故意的心理内容,是直接故意的当然组成部分。犯罪目的的存在不仅说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结果已有认识,而且表明行为人积极追求这种预期有危害结果”;“犯罪目的的产生就意味着直接故意的形成,直接故意的性质是由犯罪目的的性质决定的。没有犯罪目的,便不可能存在犯罪故意的希望意志,也就不会有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所达到的结果的主观反映。追求犯罪目的的实现,正是希望性故意(直接故意)固有的基本特征。
二、间接故意能构成诈骗罪的理由“肯定说”立论的基点在于实践,因为司法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合同诈骗罪案例所体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罪过形式就是间接故意,如行为人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但通过欺骗手段与对方订立合同,骗取货款。这种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和签约条件,可能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却持放任态度,任意与对方签订合同,先行占有对方款项,事后又无履行合同之积极行为,并客观上造成无力归还他人款项之危害后果,主观罪过显属间接故意。
三、对两种说法的总结间接故意亦能构成诈骗犯罪,其理由主要在于:
1、刑法目的的要求。刑法的目的在于追求社会的幸福,而非个人的幸福,因此,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之目的无论产生于何时均是非正义的,容忍该种行为,也“有违最大多数人之最大幸福的刑利主义总原则”。
2、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法的谦抑性并不是说刑罚越少越好,而是要求刑罚权的行使应限于必要的干预。
3、实践的要求。上述行为人事前对自己的履约能力并无把握,抱着侥幸心理或者随机应变的态度,于事中或事后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对此种情况,如果一定要求有直接故意才能构成诈骗犯罪,显然不利于对诈骗犯罪的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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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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