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财产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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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民法典中财产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吗,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反悔怎么办的问题带来帮助。
民法典中财产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一、民法典财产分割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民法典规定,因财产分割纠纷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是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1、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会受理。

但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后,发现不存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会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

2、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当事人在登记离婚后,以《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暴力的;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3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4、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另行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所以因财产分割纠纷向法院主张权利的,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后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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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未分割,提出财产分割诉讼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遗产继承的年限专业说法应为遗产继承的诉讼时效。
1、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时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时结束。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分割完毕,其继承权则始终存在。也就是说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
2、如果被继承人遗产被分割完毕,继承人认为遗产分割损害其利益的,遗产继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里的二十年是指最长诉讼时效,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就不能提讼了。
法律之所以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因为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当你知道你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应该积极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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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现行《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时限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至遗产分割完毕时结束。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分割完毕,其继承权则始终存在。也就是说遗产分配完毕前,继承人都有权要求依法获得分配。
2、如果被继承人遗产被分割完毕,继承人认为遗产分割损害其利益的,遗产继承诉讼时效为三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里的二十年是指最长诉讼时效,自继承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就不能提讼了。
法律之所以规定三年的诉讼时效,是因为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当你知道你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应该积极维护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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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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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在异地起诉有时间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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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抵押权受诉讼时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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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舅妈最近因为和邻居发生了一些纠纷,闹上了法庭,但是由于身体不适申请了延期审理,想问民事诉讼延期审理 时间限制是多久呢?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期限
1、一审审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限从法院正式立案的次日算起。)。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2、二审审限
人民法院审理二审民事案件一律适用普通程序,审限为3个月,特殊情况由本院院长批准延长;针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30天,不能延长。
3、再审审限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案件的审限依据适用的程序确定,按照一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审限,按照二审程序再审的适用二审程序的审限。
4、不计入审限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下列事项耽误的期间不计入审限:
(1)公告期间,即从法院在报纸上正式发出公告之日起至公告期满的时间。
(2)鉴定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鉴定申请至鉴定机构出具正式的鉴定结论之间的时间。
(3)处理管辖问题的期间,即从当事人提出书面管辖异议至二审法院就管辖问题作出终审裁定书的时间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4)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5)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6)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7)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8)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9)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关于民事诉讼延期审理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和诉讼中止的区别。法律详细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况可以申请延期审理,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缺席的、临时申请回避的、新证人到庭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况。而延期审理并不是无限制的延迟。法院在决定下达后,会当庭通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日期等信息。
民事诉讼一审时间是多久,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是多久 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 一审是指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批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要短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这是因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均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争议不大,不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调查取证,就能够查明案件事实。 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延长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在以延长三个月。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 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 只能是基层人民和它的派出法庭,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设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为便于审理案件而临时性派出的法庭。 2、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级。只能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其中,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非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4、基层人民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化为简易程序。该内容是《简易程序规定》新增加的内容,充分体现出在简易程序的适用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延期的情形 简易程序的审限应准予延长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如果3个月内不能审结,则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否则就视为超审限。我们认为,这种关于简易程序审限的规定过于死板,与人民人、财、物紧张的状况不相适应,客观上影响了人民的办案效率,因此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限应准予延长,以满足审判实践的需要。具体理由如下:近年来,许多基层都在广泛适用 简易程序,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后,简易程序得到进一步的扩大适用。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已不仅仅限于《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民事成诉案件较多、审判力量不足、审判人员工作压力大、许多强调快审快结、简易程序比较灵活方便等。实践中,由于实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负责立案或排期的人员根据原告主张的请求标的、事实情节、法律关系等进行判断确定,而并不考虑也无从考虑被告辩称的事实、法律关系是否复杂、疑难等。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解决问题的期限一般是三个月,也就是说在三个月内,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的话,就会做出判决,但是一旦遇到特殊情况,就要按具体事宜来确定了。 人民对进行审查并决定受理案件后,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发送状、答辩状。人民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状副本;被告收到状副本后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收到答辩状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2.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收集、提出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查阅或复制本案的有关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有权提起反诉等。诉讼义务主要有: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等。 3.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从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到案件审结,都应当在合议庭所有成员的参与下进行,合议庭成员自始至终应对全案的审理负责,以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保证办案质量。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确定了合议庭组成人员的,也可以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连同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一并告知当事人。 4.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合议庭组成人员要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轮流阅卷。通过阅卷,找出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明确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证据和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内容,以便做好其他准备工作。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这是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指出,在民事案件中,进一步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是完全必要的。这就是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和需要证明的事实必须提供证据。在当事人举不出证据而也收集不到证据的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但当事人举证和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特点。 5.依法追加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追加为当事人。这一规定说明,普通的共同诉讼不发生追加当事人的问题,只有必要的共同诉讼才能适用此条规定。追加当事人既可以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依职权主动追加。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请有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追加的当事人可以是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属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当事人放弃实体权利,不愿参加诉讼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弃实体权利,又不参加诉讼的,人民可以列为共同原告适用缺席判决,属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当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拘传条件,可以适用拘传,不是必须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适用缺席判决。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不能依职权更换当事人。因为更换原告,涉及到原来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诉讼,新更换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参加诉讼。尤其在多数原告的情况下,还可能发生有的愿意参加诉讼,有的不愿意参加诉讼的问题;如果更换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这个被告的问题。为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果发生了或应诉的人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人民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换,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人民不应依职权主动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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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下您关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有限制吗?我们公司之前起诉合作公司欠钱不还诈骗行为现在判决了我们不服还想起诉所以我想了解一下,谢谢
[律师回复] 民法中的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诉讼权利,否则将因此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当事人行使诉权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需要查明的重要案件事实之一。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那么,这一规定是否适用及如何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民事诉讼部分呢?
  在实践中遇到这样一个案例:2000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琐事将其邻居周某打成重伤,后逃跑。当月,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报案,经审查将该案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02年12月,张某在外地被抓获归案。2003年4月公诉机关将该案起诉到法院,被害人周某受告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害人在权利受到侵犯三年后才提起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而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没有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诉讼时效也中止,在案件提起公诉时诉讼时效才继续计算。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既要执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又要看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要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判断。
  一方面,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诉讼时效的计算仍要遵循民法中诉讼时效的要求。就本案而言,应确立以下事实和基本认识:
1、被害人是遭到其邻居所伤,其当时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并知道明确的侵害人;
2、该案属于身体受到伤害的侵权赔偿案件,其诉讼时效为一年;
3、民事诉讼不能以被告逃跑在外为理由而怠于行使权利,这一情况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否则同样要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可见,本案中附带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仍应从权利受到侵害时即2000年3月起算,且其诉讼时效为一年,除非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提出应适用“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案件得到处理之前民事部分应当中止,且诉讼时效也中止的诉讼理由。对此,笔者认为是不能成立的。所谓“先刑后民”原则,它是法院为了保证不同程序对同一事实的认定不出现冲突和重复,而在案件处理的程序上的设定。“先刑后民”原则本身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理由。而且,本案当事人根本没有提起民事诉讼,在没有两个诉讼存在的前提下,根本就谈不上“先刑后民”。而如果当事人已经提起民事诉讼,即使法院裁定中止,也是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而不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另一方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我们也要看到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点,从而能够有针对性地分析判断。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告诉对象的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事人都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因为它本身涉及刑事案件,在案件的处理上必然要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们可以想象,当事人报案的目的不仅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为了在民事损失上能够得到处理。那么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应认定为诉讼时效的中断。
2、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开始日期不同。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具有即时性,该事由消失后即开始重新计算时效,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由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公安机关即开始侦查和缉拿犯罪嫌疑人,由于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可以认为被害人对权利的主张也处于持续状态,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因此,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并审查起诉,诉讼时效才能重新计算。这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是一致的。可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来看,本案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起诉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其间经历了一段较长时间的诉讼时效中断状态。只有在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时开始一年后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才能认为超过诉讼时效。
  另外,认为,如果案件中被害人的伤情不是重伤,而是轻伤,依法属于自诉案件,那么,假如被害人以被告人外逃为理由在一年内既不提起诉讼也不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报案,则即使刑事部分没有过追诉期限,民事赔偿部分依法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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