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彩礼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为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通过虚假婚姻的方式骗取结婚彩礼的行为本身属于一种诈骗行为。
严重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并一定构成犯罪。如果给了彩礼没结婚,结婚没同居的,可以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通过法院要求退还彩礼。如果一方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二、打彩礼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1、打彩礼官司需要的证据包括给付彩礼的证据,如转账记录、银行卡的账户明细。
此外还需要提供证明男女双方当时正处于谈婚论嫁的状态的证据,如订婚仪式的录像或者照片;证明双方未共同生活的证据,如亲朋好友的证人证言。
2、彩礼钱返还范围
(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
(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
结婚男方支付彩礼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之中是比较常见的。有些女性会要求男方支付较高数额的彩礼,但是后期并不会与其登记结婚。对于此种情形,女方有可能会涉嫌诈骗。当然,收取了彩礼没有结婚的,并不一定会构成诈骗,是否属于诈骗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实际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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