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有哪些,法人所具备的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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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有哪些,法人所具备的条件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有哪些,法人所具备的条件

一、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而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七条【非营利法人的定义及类型】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第九十六条【特别法人的类型】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二、法人所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依法成立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而成立。

首先,法人的成立必须合法,其设立目的和宗旨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其组织机构、设立方案、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要符合法律的要求;

其次,法人的成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者必要的经费来源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要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活动的后果。

因此,法人应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能够提供经费来源。

这是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得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财产保障。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法人应该有自己的名称,通过名称的确定使自己与其他法人相区别。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企业名称的组成、适用等作了规定。

根据该规定,企业的名称应依次由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并在企业名称前冠以企业所在地省或者市或者县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文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适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中的法人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

再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社会团体的章程草案。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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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有哪些,法人所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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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经营备案?
特许经营是指特许经营权拥有者以合同约定的形式,允许被特许经营者有偿使用其名称、商标、专有技术、产品及运作管理经验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商业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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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什么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特许经营,也称加盟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被特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特许者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在本行业内已建立起自己的品牌,产品较成熟,生产技术和经营模式有自己特色的企业,都在寻求资本的扩张和市场占有率的提高。特许经营可以帮助这些企业引入其他合作者的资金等各种经营资源,节省特许者本身的投入,以实现上述目的。对于那些初始创业的生意人或者是名气尚不响亮的中小企业,通过特许经营,获得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经验,生产经营名牌产品,可以很快地积累资本和获取利润。正是在这种双向利益互动的驱使下,特许经营才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特许经营的分类特许经营的形式从许可的性质可分为直接特许和分特许(或者称区域特许)。前者是指特许者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者,被特许者按照特许经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是被特许者不得再行许可他人经营特许产品;后者是指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被特许者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者,也可自己在该地区开设特许网点,从事经营活动。
(三)特许经营与连锁特许经营这一形式往往又和连锁相联系。连锁从形式上可以分为:
1、直营连锁,即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各门店,统一所有,统一经营,分散销售,集中管理;
2、自由连锁,即各门店均为法人,由不同的经营者所有,但是各自愿意联合起来共同合作,统一经营和销售策略;
3、特许连锁,各门店通过与总店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店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实践中上述三种形式可以交叉使用。值得指出,在商业领域,目前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而且,在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中,只允许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等连锁形式。这意味着外商介入中国的商业领域不能只是许可、转让技术或商标,必须有资金的投入,并参与经营管理。同时,我国有关法律对中外合营商业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也作了限制。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应达到51;开设3家分店以下的,中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上述对外商在商业领域投资的限制,估计在中国加入WTO以后会逐步放开。在明确了什么是特许经营以后,有意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或个人还须进一步了解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构建特许经营的框架,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的顺利合作奠定法律基础。我国目前关于特许经营的专门立法主要体现为国内贸易部发布的若干行政规章。这些规章主要是对商业、餐饮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具体规定了特许者和被特许者所须具备的条件、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登记备案的手续等等。
二、特许经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根据上述规章,实践中合作双方应先审查对方是否具备从事特许经营的资格与能力。特许者一般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和独特的、可传授的经营管理技术或诀窍,并有一年以上的良好经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资源;
(四)具备向被特许者提供长期经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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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可以不备案吗,特许经营不备案会怎样
[律师回复] 特许经营可以不备案吗,特许经营不备案会怎样
特许经营可以不备案吗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规定,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
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特许人不备案的行政法律后果主要表现为《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第五条的规定,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特许经营不备案会怎样

一,受到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备案是《条例》所规定的管理性的强制规范,《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未按条例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二,对特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备案从性质上说,是一个事后的告知性行为,但是根据《条例》的规定,这种告知包含了部分对于特许人资格确认的内容,同时由于备案实行网上公告制度,即根据《条例》规定,只要通过备案的企业都会通过政府网站予以公告,通过备案对被特许人的加盟决策起到一定的积极引导作用。与此相对,如果已经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没有备案,投资人将会对特许人的招商资格和特许经营能力产生质疑。

三,会增加经营风险,降低诚信度。随着政府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不履行备案义务的企业将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关注,特别是因不备案遭受行政处罚后,可能影响到企业开设分公司的批准或影响年检注册,同时会增加败诉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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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特别法人属于企业吗,法人所具备的条件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特别法人属于企业吗,法人所具备的条件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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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担保合同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担保合同具备哪些基本特征
担保合同的特征如下:
1、从属性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2、补充性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3、相对性
担保合同的相对性,是指担保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的地位,即担保合同能够相对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性,即担保合同也是一种的法律关系。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担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担保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担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担保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担保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担保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从担保合同的法律关系构成看,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
从担保合同的性质看,担保合同是从合同。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由此可见,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主要是从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担保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是否合法妥当等几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若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另有约定(比如约定为不得撤销的担保),则按当事人约定的内容来处理。
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独自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国家禁止为保证人的单位,如未经批准的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事业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违背国家法律规定,订立保证合同,做为保证人都应认定为无效。
第三是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例如,不能以人身为标的设立担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为担保合同的标的;如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抵押标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的内容如违背法律或有害社会公共秩序应为无效,如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就砍下债务人的一支胳膊,这样的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依据当事人各方的过错程序予以确定,如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都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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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犯罪未遂应当具备哪些特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实行行为的着手: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着手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应该从主客观统一的意义上把握着手:主观上,行为人实行犯罪的意志已经通过客观的实行行为开始表现出来客观上,行为人已经开始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着手的主观和客观的统
一,反映了着手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为认定着手实行犯罪提供了一般标准。
着手实行犯罪的共同特征:
①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已经同直接客体发生了接触,或者说已经逼近了直接客体。如拿刀对准被害人。
②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可以直接造成犯罪的结果的行为。如举枪瞄准被害人。
③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是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客体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结果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一定的物质性的犯罪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的结果犯,应当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发生,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过失罪。
行为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完成一定的行为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是否完成,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罪。
危险犯,刑法分则明确规定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其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要件的危险犯,以是否造成了某种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是否得逞的标志。如破坏交通工具罪。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应当具备质和量两个方面的特征:
(1)从质上说,只有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才能成为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2)从量上说,那些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必须达到足以阻碍犯罪分子继续实行犯罪的程度。因此,有些犯罪分子遇到一些轻微的阻碍因素,例如在抢劫罪中遇到熟人,在罪中由于被害人请求等,犯罪分子就中止了犯罪,应该认为是自动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外原因的种类包括:
①犯罪分子自身方面的原因,如能力不足主观认识错误
②犯罪分子以外的原因。主要有:被害人的反抗
第三者的出现自然力的破坏物质阻碍,如撬不开门时间、地点的不利影响等。
综上所述,犯罪未遂的三个特征是一个有机整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的前提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的形态条件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犯罪未遂的主观条件。在这三个条件中,前两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揭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这三个条件以主观和客观的统一揭示犯罪未遂的本质。
犯罪未遂的处罚原则
刑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是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犯罪未遂所具有的三个构成要件或特征也是与故意犯罪的其他停止形态相区分的标志:

一,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第
二,犯罪未完成(未得逞)而停止下来,这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第
三,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这与犯罪中止相区别。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都是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犯罪未能得逞,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分的关键点。
所谓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如《刑法》第236条罪的着手实施行为就是对被害妇女实施暴力、威胁等手段,以达到强行奸淫的目的。可以这样认为,犯罪预备行为是为分则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实现创造可能性而犯罪实施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实行和完成犯罪的现实可能性为直接的现实性。
从时空阶段上看,犯罪预备只存在于预备阶段,犯罪未遂只存在于实行阶段,而犯罪中止则既可以存在于预备阶段,也可以存在于实行阶段。
犯罪未遂的类型有两对:一是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二是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其中,不能犯未遂又可分为工具不能犯未遂与对象不能犯未遂)。前者以犯罪实施行为是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后者以行为的实行能否实际构成犯罪既遂为标准。
对于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问题,应当注意两个方面:一是以既遂犯的处罚为参照,二是适当从宽处罚,即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犯罪未遂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由于刑法规定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要确定对于犯罪未遂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
三,在确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况下,要进一步确定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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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有区别吗?
是有着本质上区别的。三者之间的区别是在于称为法人的条件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法人是比较特殊的,特别法人不按照任何分红盈利方式分配,但是却拥有和法人相同的能力并且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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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哪些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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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特许经营的内容具体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特许经营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特许经营按特许权的内容划分有两种基本类型:
1、较早出现的特许方式被称为产品商标型特许经营,又称产品分销特许,是指特许者向被特许者转让某一特定品牌产品的制造权和经营权。特许者向被特许者提供技术、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以及在规定范围内的使用权,对被特许者所从事后生产经营活动并不作严格的规定。这类特许形式的典型例子有汽车经销商、加油站以及饮料的罐装和销售等。目前在国际上这种模式发展超趋缓并逐渐向经营模式特许演化。
2、经营模式特许被称为第二代特许经营,目前人们通常所说的特许经营就是这种类型。它不仅要求加盟店经营总店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经营方针等都要按照特许者规定的方式进行。被特许者缴纳加盟费和后继不断的权利金,这些经费使特许者能够为被特许者提供培训、广告、研究开发和后续支持。这种模式目前正在快速发展。
特许经营按特许双方构成划分有:
1、制造商和批发商
软饮料制造商建立的装瓶厂特许体系属于这种类型。具体方式是,制造商授权被特许者在指定地区使用特许者所提供的糖浆并装瓶出售,装瓶厂的工作就是使用制造商的糖浆生产饮料并装瓶,再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分销产品。可口可乐是最典型的例子。
2、制造商和零售商
汽车行业首先采用特许方式建立了特许经销网。在石油公司和加油站之间有同样的特许关系。它的许多特征同经营模式特许有相似之处,并且越来越接近这种方式,汽车制造商指定“分销商”的式方已经成为经营模式特许。
3、批发商与零售商
这种类型的业务主要包括计算机商店、药店、超级市场和汽车维修业务。
4、零售商与零商
这种类型是典型的经营模式特许,代表企业是快餐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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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特许经营,特许经营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1、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2、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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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犯罪预备形态具包含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
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
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2.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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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具备哪些法律特征和要求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上市公司具备哪些法律特征和要求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上市公司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或者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法律特征:如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份发行转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的均等性,公司经营的公开性;
2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对上市条件有严格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才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虽然股份有限公司符合上市条件,但其发行的股票并不必然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只有依法经批准,所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才能被称之为上市公司。
二、上市条件
上市条件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三)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四)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五)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六)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手房购房定金具备什么法律特性呢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二手房购房定金具备什么法律特性呢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
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
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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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法人属于非营利法人吗?
特别法人不属于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与营利法人、营利法人一样,都属于法人的一种。诸如机关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的法人属于特别法人。而非营利法人则是指那些以公益目的设立的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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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购房定金具备哪些法律特性呢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
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
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
“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

一,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定金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
第二章、《合同法》第115条、116条、128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单从担保的角度看,定金主要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着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和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都是定金担保的惩罚性的具体表现。
2.定金担保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债务人只能自己为自己提供债的定金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较为便捷,较为有效。
3.定金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为金钱的偿付。
4.定金担保有最高限额的规定。《担保法》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121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5.定金具有双向担保功能,这是定金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尽管只是一方当事人为一定金钱的给付行为,但定金担保可以约束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违约,均可适用定金罚则。
6.定金担保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之债,而不适用于其他债的担保或者作为反担保。而且多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同时履行而仅能先后分别履行债务的情形,一般给付定金的一方应为依约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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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立案的条件是指决定立案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要件。它是判明立案决定是否正确的依据。法律咨询:您好,发生于2003年的一起医疗过失纠纷案。该案案发时因双方对死因没有疑问没有尸检。2005年开庭审理质证中,而为患者诊治的所谓医师没有医师证。遂向公安局报案,但“没有相关认定”不予立案。2007年持市卫生局以其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到公安局报案,因该案在申请再审中,公安局以“等审理后再定论”。2009年以撤消
一、二审判决作出再审判决,认定被告行医非法,医疗过程存在过错,对病情“起者加剧和加速作用”2010年5月,持此判决到县公安局再次请求立案,至今没有结果。问题1:该起非法行医案是否具备立案条件
2、公安局既不立案也不下“不予立案通知书”该如何办律师解答:您好,应具备立案条件;如果公安局管局部立案也不通知不立案的理由,那么你可向举报或投诉。相关法律知识:事实条件,即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犯罪事实,是指有被客观、真实的证据所证明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预备、实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这不意味着证实犯罪的证据需要确实充分,但也不应是办案人员凭估计、猜测得出的结论。这里所指“有犯罪事实”,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经发生,即有犯罪的客体和客观要件;而对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查明则不是立案的必要条件,而是立案后需要进一步查清的问题。因此,此时的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获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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