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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为躲避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由造成险情的机动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紧急避险】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1)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一种技术认定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不能直接对交通事故认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当事人针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而该违法行为认定影响到交通事故认定意见的,原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就必须撤销原认定意见,重新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
(3)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履行交通事故认定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责令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所以躲避汽车是属于紧急避免,而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引起险情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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