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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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民法典中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

一、民法典宣告死亡撤销对收养关系有影响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当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有人确知他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被撤销死亡宣告人有子女的,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应当恢复,但子女已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其收养关系不得单方解除。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撤销死亡宣告对收养关系的影响】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二、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

1、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在宣告期间被他人取得的,宣告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有权请求返还。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2、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该公民因死亡宣告而消灭的人身关系,有条件恢复的,可以恢复。

3、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行为无效的,一般不应当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和被收养关系的,不在此限。

4、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5、如果该公民在异地依然生存,并不影响其在那里的民事活动。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会带来相同的法律后果,即使被宣告死亡的时间与其真实自然死亡不一致,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是有效的。

对收养关系也是有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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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缓刑一般就会被认定为被判处刑事处罚,如果是犯罪行为人被宣告缓刑的话,就意味着被人民法院定罪量刑,之后该犯罪记录就会在个人档案中予以留存,之后还会对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的生活、考试等方面产生影响,具体的被宣告缓刑有什么影响可以参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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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收养了一个孩子,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关于宣布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
[律师回复]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始,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并非公民的自然死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査明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重新出现或确实生存的,应当作出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判决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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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24条、第25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40条,《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
3/4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指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案件应当由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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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是第三级案由。撤销宣告死亡制度,在于保护受到不真实死亡宣告的人及其亲属的利益,同时兼顾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因此,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给予适当补偿。但涉及人身关系的权利,应视情况而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自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被撤销之自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已再婚的,原夫妻关系不再恢复。撤销宣告死亡判决除涉及婚姻关系的效力外,还涉及收养关系的效力。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人死亡宣告期间被他人合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不受撤销宣告影响。同时,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以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以上就是宣布死亡对收养关系的影响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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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宣告死亡被婚姻关系是否有影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民法典中宣告死亡被婚姻关系是否有影响,宣告死亡会带来什么法律后果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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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指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判决撤销。
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自然人失踪阻碍了失踪自然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的问题,但宣告死亡并非可以任意作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为宣告死亡的作出会牵涉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若被宣告死亡人实际并没有死亡并重新出现就要撤销宣告死亡,这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
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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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撤销后有什么后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宣告死亡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告。宣告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告的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死亡宣告的撤销是指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撤销制度,既着眼于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又兼顾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所以,死亡宣告撤销后,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并不完全回复原状。
死亡宣告撤销的法律要件有三项:有被宣告死亡人存活的事实;有本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范围与宣告死亡申请人范围相同,只是不受顺序限制;由人民判决撤销。
宣告死亡是为了解决因自然人失踪阻碍了失踪自然人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处理的问题,但宣告死亡并非可以任意作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因为宣告死亡的作出会牵涉一系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若被宣告死亡人实际并没有死亡并重新出现就要撤销宣告死亡,这必然会造成一定的社会资源浪费。
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有什么条件要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同失踪的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申请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债权人以及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2.失踪的时间或者失踪的情形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规定,申请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如果某公民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这种情况下,被申请宣告的人下落不明的时间既符合宣告失踪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期限,是宣告该公民死亡还是宣告该公民失踪,取决于该公民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3.申请人必须递交申请书。申请人不能以口头形式向人民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或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申请人必须向人民递交申请书。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或者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4.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申请人民宣告下落不明的人失踪或者死亡,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提出申请。此类案件由下落不明的基层人民管辖,便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审查和认定事实,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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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宣告死亡对婚姻关系的影响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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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再诉讼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件撤诉后再次的情况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是不同的。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案件撤诉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的,人民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要说服自诉人撤诉或驳回。
3、行政诉讼中,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 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被告人死亡的;
(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 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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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诉后再起诉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撤诉后再起诉有影响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案件撤诉后再次的情况在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中是不同的。
1、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的不予受理。
2、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的,人民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人民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案件撤诉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的,人民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要说服自诉人撤诉或驳回。
3、行政诉讼中,人民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的,人民不予受理。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人不撤回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 不属于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 缺乏罪证的;
(三)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 被告人死亡的;
(五)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 经人民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商标被撤销,有哪些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争议撤销 争议撤销是指商标获得注册后,因为某些法定的原因,被提起争议,致使该商标被撤销,不再享有商标专用权。主要因为不当注册引起,争议撤销又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当注册,二是恶意注册。不当注册主要是所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将一些不得注册商标的标志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条了规定了八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三种情形。《商标法》第十二条规定了不得注册的三维标志,这个非常的少见。 一)不当注册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使用如下13种情形的标志作为注册商标属于不当注册 (1)同我国国家名称、、、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10)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11)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12)缺乏显著特征的 (13)使用不当的三维标志 二)恶意注册 二、使用撤销 使用撤销是指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因为违反了某些法律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其商标专用权。使用撤销主要由于不恰当的使用而撤销,根据法律规定不恰当的使用有以下情形: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使用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一)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三)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四)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使用过程中以下情形将被撤销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商标的使用以注册证书为准,如果是文字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应当不得随意改变;如果是图形商标,图形不得改变;如果是文字加图形的组合商标,不得改变组合方式,也不得改变任何一个元素,一句话就是这样注册的就得怎样使用。但是商标注册人并不能注意这些,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图形商标改变图形,组合商标改变组合方式,或者去掉某个元素,这些行为都被认为是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虽然目前我们还没有发现注册商标因为自行改变而被撤销的情形,这种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最大的隐患来自竞争者,他们很可能因为竞争的原因去举报。 一般情况下企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肯定有一定的原因,尤其是图形商标,可能因为企业的发展而原来的图形已经不太适合企业形象,需要做一些小的改变,比如肯德鸡就将其人物肖像的领结进行了小的修改。企业如果确实需要修改,那么只要将修改后的商标再进行注册就可以了。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1)自行改变注册人名义 (2)自行改变注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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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宣告与撤销是什么关系?
商标无效宣告与撤销,不存在任何关系,两者具有不同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注册商标无效是指因商标注册不当,有关机关做出的行政决定或裁决,使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专有权视为自始既不存在的情况。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法撤销已注册商标的制度,有时也简称为商标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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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宣告无罪对一审法院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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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股东撤销权的滥用有什么影响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中小股东之决议撤销权 在公司运营实践中,由于股东会实行资本多数决制度,中小股东往往难以通过表决方式对抗大股东。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大股东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任意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经常出现大股东操纵的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公司法或者存在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现象,且多数是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决议。 《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无效或可撤销制度: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撤消。这项规定,赋予中小股东对瑕疵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瑕疵董事会决议的救济途径,限制了大股东的股东权利滥用,扩大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使其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护。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做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讼的,人民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二、针对中小股东决议撤销权的行使和保护,建议采取如下方略: 1.制定能够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公司章程》,在章程中明确约定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股东会议事提案的提交程序、质询程序、会议记录程序及决议表决方式等事项。 2.制定能够公平、高效,且充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及时依法行使撤销权。 三、特别提示: 《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申请撤销决议的期限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对超过上述规定期限的,人民不予受理。 公司法规定的撤销权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应认定为除斥期间,即为权利行使的不变期间。该期间属于强行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或者当事人之间不得以合意或约定任意缩短或延长,期间经过后,撤销权人丧失实体法上的撤销权,即便向提讼,也可不予受理或驳回诉讼。
现在我自己已经宣布破产了,但不知道宣告债务人破产对我自己有什么影响,会产生效果,所以有点担心!
[律师回复]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于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以前,债务人还可以通过和解或者其他方式(如取得担保、在短期内清偿债务)而避免破产清算。而一旦破产宣告,则破产案件不可逆转地进入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
破产宣告对债务人产生身份上、财产上的一系列法律后果。具体说,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债务人成为破产人。在我国,被申请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宣告前称为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企业。破产企业的身份.就是破产人。所谓破产人,就是民事权利受到破产程序拘束的人。
②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成为破产财产,即成为由管理人占有、处分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破产财产在归属、用途和处置方法上都服从于破产清算的目的。破产财产作为一个财产集合体,受到破产法有关规则的保护。
③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破产宣告后,债务人的财产和事务必须全部置于管理人的控制之下。因此,由债务人自行管理的重整程序经破产宣告转为清算程序的,或者和解协议生效后经破产宣告转为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应当及时向管理人办理财产和事务的移交。破产宣告后,原则上应当停止破产人的业务活动。但是,继续经营有助于破产财产的保值增值,符合债权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许可。
3、对债权人的效果。
对债权人来说,破产宣告使他们获得了行使权利的特别许可。在破产宣告前,所有的债权请求都处于冻结状态。破产宣告后因破产宣告以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请求权,得依照破产程序的规定接受清偿。为此,破产法对破产宣告后的债权行使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①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即别除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根据破产法第109条的规定,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别除权人可以随时由担保物获得优先清偿。第1lo条进一步规定,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因此,具备这些情形的别除权人应当在破产宣告后及时行使权利,以便参加随后开始的破产分配。
②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不享有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而只能依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通过法定程序集体确定分配方案,由破产财产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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