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保证书不履行承担刑事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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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保证书不履行承担刑事责任吗,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民法典保证书不履行承担刑事责任吗

一、民法典保证书不履行承担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书并不是犯罪的行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保证人不履行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九十四条【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二、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保证责任又称为保证债务或者保证义务,是指保证人依照保证合同的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代主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义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两种,即代为履行和赔偿损失

(一)代为履行。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代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债务。

对于专属性债务,不能约定由保证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为履行这种约定,保证人也只能以赔偿损失的方式承担责任。

例如,承揽合同是专属性合同,担保人不能以代为履行方式对承揽合同的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只能赔偿因违约给承揽合同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二)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并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由保证人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人不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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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承诺如中标将严格按照下列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函格式及要求出具履约保函
投标代表签字:
投标单位盖章:
履约保证函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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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函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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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开立本保证函作为 (下称卖方)与_________________(下称买方)为
(下称工程)提供 (下称货物)于 年 月 日签订的 号合同的履约保证函。 (下称银行)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承诺,在收到买方陈述卖方违约的书面通知后,本行将向买方支付人民币 元:
) 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
包括更改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以下简称违约)。只要贵方确定,无论卖方有何反对,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不超过本行收到贵方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以该通知中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支付 元人民币。
) 本保证金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不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
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证金中扣除。
) 本保证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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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开立本保证函作为

(下称卖方)与
_________________
(下称买方)为

(下称工程)提供

(下称货物)于





日签订的

号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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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称银行)谨此无条件地、不可撤消地承诺,在收到买方陈述卖方违约的
书面通知后,本行将向买方支付人民币

元:

)

卖方未能忠实地履行所有合同文件的规定和双方此后可能作出的并同意的修改、补充和变动,
包括更改或修补贵方认为有缺陷的货物
(以下简称违约)

只要贵方确定,
无论卖方有何反对,
本行将凭贵方的书面违约通知,立即(不超过本行收到贵方通知的
5
个工作日内)以该通知中
规定的方式向买方支付

元人民币。

)

本保证金下的任何支付应为免税和净值,不论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提出扣减现有或未来的税费、
关税、费用或扣款,均不能从本保证金中扣除。

)

本保证函的规定构成本行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直接义务。

)

本保证函在卖方与买方签订的合同规定的合同设备保证期期满后
30


2012

1

31
日)
内有效。

)

本保证书失效后请退还本行。


(开立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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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工程履约担保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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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工作。
2、如果我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我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承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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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甲方姓名(卖方) :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乙方姓名(买方) :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丙方名称(中介方) :
营业证照号码:中介经办人: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为了确保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完成,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承诺:
一、 甲方承诺:
1. 甲方承诺所出售的位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为出卖人的自有完 整产权, 无尚未完结的银行贷款、 债权抵押等权利瑕疵; 甲方有义务在双方签订正式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消除所有房屋买卖和权利转让的不利因素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 甲方承诺自甲乙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意后, 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之日起, 不得 私下将上述该房屋转卖他人或者抵押, 否则除应当退还乙方所有已支付的款项 (含房屋 买卖中介的劳务费用)之外,并须另外支付所有款额的 10%作为违约金给乙方。
3. 甲方承诺自乙方支付双方约定的房屋买卖款项后, 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上述该房屋的过户 等产权转移手续,相关费用的承担按双方的约定执行。
4. 甲方承诺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标的房屋的使用权, 并确保房屋内原有的设 施设备功能正常、完好,原有设备的处置按照约定执行。
5. 甲方承诺自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之日起, 将上述该房屋的产权证原件留置于双方 共同选定的中介公司保管,直至双方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 乙方承诺:
1. 乙方承诺按照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按时支付房屋买卖的价款;
2. 如乙方因银行、 税务机关、 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等不可抗因素 (如不能按时或需延时支 付相应款额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谅解。
三、 中介方承诺:
1. 中介方承诺积极配合甲、 乙双方达成房屋买卖交易所需的相关手续的办理, 并对甲、 乙 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 发现一方有违反合同履行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利益相 关方,以确保其合法权益免受损失。
2. 中介方承诺妥善保管甲、 乙方留存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及其他证件文本等, 并承诺不得利 用其进行危害证件提供人权益的非法行为,否则原提供人有权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 其他事项:
1.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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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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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费用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合同履行的费用怎么承担
履行费用是指债务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履行费用,则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负担费用。
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履行费用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仍然无法确定的,则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变更住所或者其他行为而导致履行费用增加时,增加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二、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买卖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呢。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这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管辖。”那么,要确定买卖合同的管辖,就应
首先确定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同时《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合上述规定,可这样理解: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适用下列规定确定合同交货地点: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三) 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交货地;
(四)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交货地;
(五)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交货地。
因此,对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的确定原则应理解为:
1、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但依法可以确定的,以法律所确定的交货 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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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实际中还应注意到,《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民法通则
第七十二条规定,按照合同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民法通则的上述规定,合同标的为实物的,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就是产品所有权转移的地点,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或者农副产品购销合同,除供需双方在合同中有特殊约定外,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合同履行地时,因交货方式不同应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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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合同规定由需方自提的,合同标的物在产品提货地交付,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代履行的费用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履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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