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跨辈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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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跨辈继承吗,《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新变化是什么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跨辈继承吗

一、民法典规定遗嘱可以跨辈继承

民法典中遗嘱可以隔代继承,但是要区分情况,如果孙子女去世以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孙子女既不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也不属于第二顺位继承人。但是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确是孙子女的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也就是说在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祖父母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孙子女的遗产。如果祖父母去世以后,孙子女并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的话没有继承祖父母遗产的资格。但是孙女在满足法定的三种情况下可以继承祖父母的财产。

(一)第一种情况是祖父母在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赠协议将自己的所有的财产遗赠给孙子女。注意这里是遗赠协议不是遗嘱,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注意这里是遗赠协议不是遗嘱,因为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但要注意,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因此这种情况下孙子女要想接受遗赠就必须在六十日内作出意思表示表示接受遗赠。

(二)第二种情况是代位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三)第三种情况就是转继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民法典》中关于遗嘱继承的新变化是什么

(一)《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优先的内容

根据《继承法》“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之规定可知,只要遗嘱人生前采取公证形式设立遗嘱的,那么公证遗嘱的效力是优先的,其他形式的遗嘱(比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就同样的内容无法撤销和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

而《民法典》第114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从该规定中可以看出,已经删除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说明《民法典》充分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性。

(二)《民法典》继承编中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两种新的遗嘱形式,并对其有效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

《继承法》列明的遗嘱形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

随着越来越多继承纠纷的发生,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又出现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由于这两种遗嘱形式并非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而这两种遗嘱到底属于何种形式的遗嘱,在实践中争议颇多,对于有效性的认定

上法院所掌握的裁判规则也不尽相同。

比如,打印遗嘱,有的人认为只要是自己亲自输入内容打印出来的,就是自书遗嘱;

如果是别人帮助其输入内容打印出来的,就是代书遗嘱;

有的人认为这种遗嘱不是《继承法》列明的遗嘱形式,所以不应该视为有效遗嘱。

而《民法典》第1136条明确规定了打印遗嘱的形式,并且对于打印遗嘱的有效要件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

立遗嘱人通过打印的方式设立遗嘱的,必须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同时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遗嘱的每一页上签名,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民法典》的这种规定,是基于设立遗嘱的人只要有相关的人员证明设立遗嘱的真实意愿就可以认定其遗嘱的效力,这种规定更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更能解决实践中所争议的问题。

《民法典》第1137条明确规定了录像形式的遗嘱形式,同时也规定了有效要件。

1、通过录像形式设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2、设立遗嘱的人和见证人都应当在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是在录像中体现设立遗嘱人和见证人的肖像,也就是样貌等等;

3、要在录像中体现设立遗嘱的具体年月日。

只有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的情况下,录像遗嘱才会有法律效力。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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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同学老爸年事已高想留一份自书遗嘱给孩子们,那么请问一下自书遗嘱怎么写法律才有效?请帮助解答一下。
[律师回复]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自己所合法拥有财产,并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由此可见遗嘱的重要性。
遗嘱的种类,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几类,日常中较为常见的为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
鉴于近年来继承纠纷的日益增多且多数缘于没有遗嘱或者遗嘱设立无效所引发,本文将重点阐述自书遗嘱的形成应注意的事项。
自书遗嘱,遗嘱的一种形式,是指被继承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一种遗产处置方式。关于自书遗嘱因为法律规定较为简单,因此最常为被继承人所选用,但是因为被继承人对法律规定缺乏全面了解,导致无效遗嘱的频发。
案例
原告刘某(女),诉被告左
一、左
二、左
三、左四遗嘱继承纠纷案,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左某(四被告的父亲)系军人,1998年丧偶。经人介绍,左某与原告于1999年8月1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左某与原告结婚前,有四个儿子,即本案四被告。原告与左某在结婚后,出资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某社区某院某门某号房屋(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并于2000年1月20日办下房产证。
左某于2006年11月1日死亡,生前于2004年3月30日留有遗嘱将该房屋留给原告刘某。故刘某素质法院,要求判令涉诉房屋由刘某继承所有。
原告刘某出示左某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1999年8月12日,经介绍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刘某结婚婚后互亲互爱,生活很幸福,但我没有什么遗产,只有我们两个人共同财产,就是那四间旧房子,将咱们住的这间还有东边那间,留给妇人住,孩子们谁也无权干涉你。其他就没有什么了,如果你要家具,你挑几件就行了。我想孩子们是通情达理的,一定会照顾你的,别的就没有什么手的了,请你保重身体,亲爱的。立遗嘱人:左某”。
四被告辩称:
一、本案涉诉房屋并非刘某与左某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左某的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应认定不存在遗嘱。
首先,遗嘱处分了本案被告的合法权益,应为无效。本案涉诉房屋属于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安某过世后应发生法定继承,本案四被告均为合法继承人,与左某共有本案涉诉房屋。左某未经四被告同意擅自处分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属无效。
其次,根据遗嘱的内容无法确认遗产范围。
再次,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继承人。
最后,根据遗嘱内容无法确定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置方式。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诉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左某与已故配偶安某婚姻存续期间签订购房合同以成本价购买,并使用了双方的工龄享受了相应优惠。并且安某过世后,并未对遗产进行析产继承。
原告刘某与被继承人于1999年8月12日登记结婚,房款系在1999年10月25日付清。
因此,不能认定该笔款项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共同财产,虽然房屋所有权证下发在原告与被继承人登记结婚后,但不能据此认定房屋系被继承人与原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涉诉房屋应认定为被继承人左某与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宜。

二,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虽然留下《生前遗嘱》,但是该遗嘱无法确认被继承人将涉诉房屋中其所有的份额留给原告所有。因此,被继承人的部分仍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为宜。
综上,判决本案涉诉房屋,有原告与四被告各项有五分之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是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该案件的审理,大家可以发现本案中虽然被继承人生前留有自书遗嘱,也采用书面形式、由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但是为什么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自书遗嘱内容无效,采用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呢?也就是说,什么情况下,自书遗嘱会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分析如下:

一,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死亡时合法遗留的个人财产,而不能处置他人财产,本案中,涉诉房屋经依法认定属于被继承人与已故配偶安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安某过世后涉诉房屋发生法定继承属于被继承人与四被告共有状态,此时,被继承人单方处置全部涉诉房屋的行为在未得到其他共有追认的情况下,应属于无效行为,具体到本案中,被继承人左某只能在遗嘱中处分涉诉房屋里属于其个人的份额。那么大部分当事人会有疑问,我们并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怎样辨别财产的属性与份额呢?刘婷婷律师提示您,在无法确认财产属性、份额时要明确表示将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份额用于分割处置,而不是就财产整体而言。否则,无权处置部分将会面临无效的风险。

二,遗嘱内容要明确具体。这里的明确、具体包括遗产范围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确定遗产;遗产处置方式要明确具体,可以根据遗嘱内容准确判断出被继承人对遗产的处理方式,而不是模糊不清;继承人要明确具体,继承人是遗嘱的主要权利人,所以要求明确具体,不能用昵称、别名进行称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便与识别的身份标识。

三、自书遗嘱在书写时要求被继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认知与了解,因此,必要的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被继承人自书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如果被继承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所形成的自书遗嘱也会因此而被认定为无效。

四、自书遗嘱要求被继承人亲自书写,不能采取他人代书、机打等方式形成,内容也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按照他人意愿进行抄写。

五、遗嘱内容本身不能够附生效条件、附生效要件,否则所附条件将会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综上,关于自书遗嘱虽然继承法规定仅限于形式要件符合即可,但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的事项更为重要,要充分考虑到本文中所阐述的各个方面的细节,才能让自书遗嘱真正发挥遗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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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里的长辈原先立了一份遗嘱,现在因为一些变动,想撤销了,咨询一下遗嘱人怎么撤销遗嘱?谢谢!
[律师回复] 遗嘱具有可撤回性,因此,在遗嘱发生效力前,遗嘱人可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的遗嘱。遗嘱的变更和撤销方式有明示方式和推定方式两种。
1、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
遗嘱变更、撤销的明示方式是指遗嘱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遗嘱。遗嘱人以明示方式变更、撤销遗嘱的,须以法律规定的设立遗嘱的方式进行。《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白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公证遗嘱的变更、撤销只有到公证机关(原则上到原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后方为有效。
2、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
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推定方式是指遗嘱人虽未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变更、撤销所设立的遗嘱,但法律根据遗嘱人的行为推定遗嘱人有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实际产生变更或撤销遗嘱的法律后果,推定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①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推定后立的遗嘱变更或撤销前立的遗嘱(公证遗嘱参见1)。
②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移转、部分移转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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