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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一般要件
1、当事人。
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
在单方民事行为中,存在一方当事人即可;
在双方民事行为中,需要有双方当事人;
在共同行为中,需要有两方以上当事人;
在决议行为中,需要有某一组织的成员或内部机构参与表决。
2、有意思表示。
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意思表示完成,法律行为既告成立;
双方法律行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时法律行为方告成立。
3、标的须确定并且可能。
标的的确定,指关于标的表示须达到能被具体认定的程度。
认定标的确定与否的时点,通常为行为成立时。
标的可能,指标的在客观上须具有实现的现实性。
特殊成立要件特殊成立要件是成立某一具体民事行为除一般条件外的其他特殊事实要素。
1、在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特别要件。
2、在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件,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成立。
在和对方签订民事合同的时候,肯定要求对方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的,如果对方目前正处于未婚状态而且缺乏明显的判断能力的时候,这种情况和对方签订的民事法律合同就会被法院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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