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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因债权人原因致债务履行困难时的处理】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二、提存的程序
1、债务人应向清偿地提存机关提交提存申请。
该申请应载明:
提存的原因,标的物及其种类、数量,标的物受领人的姓名、地址或者不知谁为受领人的理由等基本内容。
此外,债务人应提交有关债务证据,以证明提存申请载明的提存物确系其所负债务的标的物,并还应提交有关债权人迟延或者无法向债权人清偿的相关证据。
对于债务人提交的提存申请及有关证据,提存机关应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应予提存。
2、债务人提交提存物。
对债务人的提存请求经审查符合提存条件的,债务人应向提存机关或指定的保管人提交提存标的物,提存机关应予接受并进行妥善保管。
3、提存机关授予债务人提存证书。
提存机关在收取提存申请及提存物后,应向债务人授予提存证书。
提存证书与清偿受领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通知债权人受领提存物。
在提存时,债务人应附具提存通知书。
在提存后,应将提存通知书送达债权人。
至于通知的义务应由谁承担,在立法上有不同的规定。
各国及各地区立法通常规定由债务人通知债权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因为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造成债务履行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债务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从而消灭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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