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起诉书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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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需要包含:双方的基本个人信息、具体的请求事项、阐述具体的事实与理由、落款双方以及签署的日期。双方只要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署的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起诉书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起诉书怎么写?

一、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起诉书怎么写?

解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起诉书中需要包含:双方的基本个人信息、请求事项、具体的事实与理由、落款双方以及签署的日期等内容。分居财产分割协议只要内容真实合法,就是有法律效力的。订分居协议时,一般会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在协议生效后,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即各自所有、所得的财产均归各自所有,财产关系不再共有。同样,分居期间的债务,除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所负债务之外,一律视为个人债务

二、关于分居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内容?

1、分居协议并未得到我国法律的认可。当事人签订分居协议书在避免草率离婚、缓解家庭矛盾、躲避家庭暴力等方面意义重大,分居制度的建立可以成为我国婚姻制度的有益补充。但是,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制度来看,同居是夫妻之间的应尽义务,分居并不为法律所提倡。所以,如果当事人基于分居协议而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分居协议内容强制双方分居并排除对方骚扰的话,法院对这样的诉讼请求往往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当事人协议分居并非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相反,如果当事人起诉要求保护同居权的,则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2、分居协议书的无效,并不意味着分居协议书的所有条款无效。例如在分居协议书中有关处分夫妻财产关系的条款,如不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则为有效。

三、双方需要遵守的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是什么?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时,一般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对夫妻双方有约定,且约定合法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无效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双方已经分居的并且决定离婚的,夫妻双方可以就财产分割的问题进行协议,一般情况下只要双方就财产分割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就是具备法律效力的,也是受到法律所认可的。这份协议书在双方离婚时可以作为相应的证据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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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同居析产引纠纷2000年年初,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坐落于金光商场以南原告的房屋内。后被告不愿在该房居住,原告将此房卖掉后购买了位于夏邑县糖酒公司院内的三室一厅单元住房一套。原告向房屋开发商A交纳了购房款53000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购买此房及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参与了原告生意的经营,并曾因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住院。双方发生矛盾后,曾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男方给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财产各人归各人所有,今后再无财产纠纷”。见证人B,王某某签字并按了指印。后被告不同意协议内容,于是原告向人民提交诉状,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人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处,是原告卖掉旧房后购买。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买房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没有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原告给被告5000元,被告称原告给其5000元后其又收回去,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且又未证明该5000元由原告拾得,因此原告没有再付款的义务。鉴于被告现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且无固定的生活收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律规定按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的,应当予以证明,无法证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各向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一般成作为个人财产;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解除夫妻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情简介:同居析产引纠纷2000年年初,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并居住在坐落于金光商场以南原告的房屋内。后被告不愿在该房居住,原告将此房卖掉后购买了位于夏邑县糖酒公司院内的三室一厅单元住房一套。原告向房屋开发商A交纳了购房款53000元,并以其个人的名义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购买此房及双方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参与了原告生意的经营,并曾因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住院。双方发生矛盾后,曾于2002年10月13日签订协议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共同财产男方给女方5000元,同居前的财产各人归各人所有,今后再无财产纠纷”。见证人B,王某某签字并按了指印。后被告不同意协议内容,于是原告向人民提交诉状,要求与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判决:按照共同财产分割人民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开始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双方为解除同居关系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效力本院予以确认。同居期间购置的房屋一处,是原告卖掉旧房后购买。被告称其交给原告40000元。买房及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共有共同财产20万元没有证据,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双方在协议中商定的原告给被告5000元,被告称原告给其5000元后其又收回去,是对自己财产权的处分,且又未证明该5000元由原告拾得,因此原告没有再付款的义务。鉴于被告现患有支气管哮喘病,且无固定的生活收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应给被告一定的生活帮助费。律师说法: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法律规定按共有财产处理。当事人主张按份共有的,应当予以证明,无法证明的推定为共同共有。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人和购置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财产;同居生活期间各向接受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一般成作为个人财产;双方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为双方的共同债务;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对双方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我和我现在的“老公”不是夫妻,他有自己的家庭,现在我不想跟他一起了,问一下非法同居关系解除如何分割财产呢?
[律师回复] 你好,非法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的保护,但是在财产分配上是受民法保护的。
1、一方起诉到法院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但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的,法院必须受理。

2、在同居关系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要求分割同居财产,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该财产属其所有。一般认为,财产登记在哪方名下,就认定为哪方,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据。
3、认定为同居共同财产的前提是:争议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共同购置或财产,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该如何区分同居后的财产归属:
首先,应对同居期间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并列明清单,对价值有分歧的财产可以请第三方评估。
其次,确定每一项财产的归属。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财产主要包括:(1)工资、奖金;(2)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4、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共同债权债务问题。解除非法同居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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