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取得的动产上原有权利的消灭】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对于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主流司法观点认为:
善意取得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所谓“善意”,是指行为人的内在心里活动状况。
善意作为人的主观活动状况,不显于外部,难于度测,实际中采用的是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就推定其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以相应的财产或者支付金钱为代价,无偿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进行登记的已经进行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受让人善意取是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就会消灭。
但如果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动产原有的权利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