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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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网贷债权转让起诉后若是想反诉,需要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且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也即反诉需要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下面律图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的问题,如您还有其他疑惑,可点击页面咨询按钮,会有专业法务为您分忧解难。
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

一、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

1、网贷债权转让起诉后若是想反诉,需要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

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起诉。

3、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

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二、信用卡实在没钱利息怎么收的

逾期利息=逾期金额乘以0.05%乘以逾期天数,每日都会收取并且按月计算复利。

国家允许的年化利率是金融机构不得超过24%,现在出现了很多不正规的网贷平台,以收取手续费、砍头息等方式实际上收取了违法利息,导致债务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借了高利贷,如果想知道自己的利息计算是否合理,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三、信用卡拖着不还,停息挂账要具备什么条件

1,持卡人愿意还款,并且有分期还款能力。

2,持卡人逾期,无法一次性结清欠款

3,持卡人想回归正常生活,停止催收骚扰,不想被起诉执行,不逃避债务

4,主动联系机构积极协商配合。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在特殊情况下,确认信用卡欠款金额超出持卡人还款能力、且持卡人仍有还款意愿的,发卡银行可以与持卡人平等协商,达成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年。

以上是关于“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问题解答。遇到信用卡纠纷您不必烦恼,联系律图专业律师。避免成为老赖,律师手把手教您应对催收骚扰和起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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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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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债权转让起诉了怎么反诉?
网贷债权转让起诉后若是想反诉,需要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且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与本诉属于同一个诉讼程序,也即反诉需要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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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债权转让债务人能否反诉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
1、二者目的不同。反诉是一个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
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
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
5、二者结果不同。反诉提出后,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否反诉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出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如果反诉,受让人就要承担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并未接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债务抵销的目的,如果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背。
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如果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须承担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如果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本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债务人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为了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权转让的特殊性,避免讼累,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必须申请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请求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把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但反诉的被告仍是受让人,所以,判决时仍应由反诉被告即受让人向反诉原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再由第三人即债权人向反诉被告履行义务。这样处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让人没有义务要向反诉原告受偿。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提起反诉,把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这样既保护了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且与立法的初衷、与债权转让的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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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中反诉与抗告的区别,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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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
1、二者目的不同。反诉是一个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
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
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
5、二者结果不同。反诉提出后,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否反诉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出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如果反诉,受让人就要承担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并未接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债务抵销的目的,如果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背。
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如果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须承担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如果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本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债务人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为了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权转让的特殊性,避免讼累,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必须申请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请求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把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但反诉的被告仍是受让人,所以,判决时仍应由反诉被告即受让人向反诉原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再由第三人即债权人向反诉被告履行义务。这样处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让人没有义务要向反诉原告受偿。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提起反诉,把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这样既保护了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且与立法的初衷、与债权转让的目的相符。
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能反诉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合同法》虽规则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
(一)中也规则了抗辩时能够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则能够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承受权益而未承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
《合同法》虽规则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
(一)中也规则了抗辩时能够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则能够反诉。
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承受权益而未承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能够提起反诉,反诉必需是权益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作质量等问题完整能够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呈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假如反诉,受让人就要承当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承受权益而并未承受义务。债权人普通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到达债务抵销的目的,假如债务人作为被告能够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犯。
2、与债权转让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能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实行终了的抗辩等等。假如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益遭到影响或完整丧失,这触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益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恳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整能够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当本不应由其承当的义务。这实践上是混杂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益与义务,混杂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当的义务;混杂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白规则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则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假如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需承当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则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则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能够了;假如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能够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原本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假如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整取代了让与人的位置,受让人在享用权益的同时也应承当义务,债务人当然也能够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能够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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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能转让债权吗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网贷能转让债权吗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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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城市:简阳律师茂名律师沽源县律师天门律师梅州律师尚义县律师上海律师北京律师重庆律师债权转让,即将合同中债务人的相关债务通过签订第三方协议转嫁给第三方,当然,这种转嫁是需要在不改变原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档案,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处理的不善,也会导致债权转让出现经济纠纷,那么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在法律的相关条文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一、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审理本诉的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另行。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二、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一)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
(二)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三)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提示,当然,想要实现反诉,首选需要满足的,还是达到反诉的相关条件,而关于债权转让实际案例中所需采用的处理方式,咱们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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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
[律师回复] 对于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债务人可不可以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则了抗辩时能够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则能够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承受权益而未承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能够提起反诉,反诉必需是权益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作质量等问题完整能够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呈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假如反诉,受让人就要承当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承受权益而并未承受义务。债权人普通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到达债务抵销的目的,假如债务人作为被告能够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犯。
2、与债权转让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能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实行终了的抗辩等等。假如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益遭到影响或完整丧失,这触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益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恳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整能够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当本不应由其承当的义务。这实践上是混杂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益与义务,混杂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当的义务;混杂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动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白规则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则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假如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够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需承当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则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则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能够了;假如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能够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原本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假如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整取代了让与人的位置,受让人在享用权益的同时也应承当义务,债务人当然也能够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能够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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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债权转让起诉我了怎么办
在股权转让行为实施之后,股权变动并不会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及其负担的债务带来任何实质性的影响。这是因为,无论股东身份如何转变,公司作为法团实体,其享有的实际债权和承担的实际债务,始终不因股权变更而改变。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股权被转让给了外部债权人,且该转让涉及到公司全部股权的情况下,那么原有的外部债权债务关系将有可能转化为新的内部关联交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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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转让中的抗辩反诉与反诉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债权转让中抗辩与反诉的区别反诉不属抗辩其区别:反诉是指在已经发生的诉讼程序中,原诉的被告对原告提出相反的诉讼请求。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担保法》第20条第2款)。很显然反诉不是抗辩。具体表现在:
1、二者目的不同。反诉是一个的新诉讼请求,目的是以达到与本诉债权抵销、并吞原告的权利,使原告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失控,甚至超出原告所主张的权利范围。抗辩是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来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使自己可以少履行或不履行义务等。但无论如何抗辩,其都不可能产生新的诉讼请求。
2、二者法律关系不同。反诉是一个的诉讼请求,本诉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抗辩是债务人只能在债权人提起的诉讼程序中进行,不能单独进行。
3、二者法律地位不同。本诉被告因反诉理由成立而与本诉原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成为反诉原告,即使本诉撤回也不能影响其反诉部分的审理,与本诉原告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抗辩则不可能改变其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无论如何抗辩,其始终是被告。
4、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裁判前提出,否则就达不到反诉的目的。抗辩则不然,只要本诉未最后审理终结,在一审、二审或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抗辩意见。
5、二者结果不同。反诉提出后,必须从程序上或实体上依法作出明确的裁判。抗辩意见,只能对抗原告行使请求权,在裁判时对原告的请求是否支持仅以其作参考,而不必对抗辩意见作出裁判。
二、债权转让中债务人能否反诉债权转让中债务人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合同法》虽规定了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提出抗辩,《合同法》及其解释(一)中也规定了抗辩时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但未规定可以反诉。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未接受义务。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仅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所以,不是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债务人不可以提起反诉,反诉必须是权利与义务由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在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如发生质量等问题完全可以向债权人提讼。否则会出现下述问题:
1、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悖。债务人如果反诉,受让人就要承担债权人的义务,但债权转让中,受让人仅接受权利而并未接受义务。债权人一般是受让人的债务人,其把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以达到债务抵销的目的,如果债务人作为被告可以向受让人反诉,那么,这与债权转让的初衷相违背。
2、与债权人有权转让相悖。抗辩是关系到债权是否有权转让的问题,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债务已履行完毕的抗辩等等。如果抗辩意见成立,则债权人的权利受到影响或完全丧失,这涉及到债权人无权转让的问题(即有人称之为权利瑕疵)。而反诉是债权人在有权转让的前提下,债务人提起的另一诉讼请求,如房屋租赁合同中,债权人(出租人)把租金转让给了受让人,但债务人(承租人)以租金未付是事实,但债权人(出租人)未修理房屋为由提起反诉,这是债权人的义务,债务人完全可以直接债权人,而不应反诉由受让人来承担本不应由其承担的义务。这实际上是混淆了债权人与受让人的权利与义务,混淆了债权人有权转让与债权人应承担的义务;混淆了债权转让前后已改变的法律关系的主体。
3、与立法的目的相悖。《合同法》及其解释,均明确规定了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也规定了债权债务同时转让,如果债权转让中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并反诉理由成立,则受让人就必须承担义务,那么立法时无须分别规定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仅规定债权与债务同时转让就可以了;如果是债务转让,在买卖合同中,新债务人当然可以向供货的债权人提起质量反诉,这本来就是债权人应尽的义务;如果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那么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归于消灭,受让人就完全取代了让与人的地位,受让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义务,债务人当然也可以向受让人提起反诉。但仅是债权转让,债务人则不可以向受让人反诉,否则,即与立法的原意相违背。为了切实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债权转让的特殊性,避免讼累,债务人可以提起反诉,但必须申请追加债权人为反诉被告,请求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因在审判实践中,即使把债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但反诉的被告仍是受让人,所以,判决时仍应由反诉被告即受让人向反诉原告债务人履行义务,再由第三人即债权人向反诉被告履行义务。这样处理,其实忽略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那就是受让人没有义务要向反诉原告受偿。所以,笔者认为,如果债务人提起反诉,把债权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如果反诉请求成立,则可以由债权人直接对反诉原告承担义务,这样既保护了受让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使债权人承担自己应尽的义务,且与立法的初衷、与债权转让的目的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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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债权转让起诉我了怎么办
面对网贷债权转让引发的诉讼,应积极应对。通常,股权变动不影响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新旧股东更替,公司的债权和债务责任不变。但股权若转让给外部债权人,特别是全部股权转让时,可能出现债权债务混同。部分股权转让则可能使外部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内部关联交易关系。应了解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策略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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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如何进行反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热门城市:简阳律师茂名律师沽源县律师天门律师梅州律师尚义县律师上海律师北京律师重庆律师债权转让,即将合同中债务人的相关债务通过签订第三方协议转嫁给第三方,当然,这种转嫁是需要在不改变原合同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的。档案,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处理的不善,也会导致债权转让出现经济纠纷,那么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在法律的相关条文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
一、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审理本诉的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另行。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二、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一)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
(二)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三)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提示,当然,想要实现反诉,首选需要满足的,还是达到反诉的相关条件,而关于债权转让实际案例中所需采用的处理方式,咱们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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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1、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的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请求权的第三人、被告的诉讼代理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2、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反诉只能在被告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只能另行。
3、须向受理本诉的提出,且受诉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出,并且要利用本诉的程序一并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出。审理本诉的对反诉的管辖权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获得,但如果反诉属于另一专属管辖则无权管辖,本诉的被告只能向有专属管辖权的另行。
4、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而反诉适用的是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
5、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
二、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
(一)因银行不良债权剥离纠纷,从资产公司购买债权的受让人不得直接银行;
(二)根据分配额度划转的不良资产,受让人不得以债权虚假为由提出返还或赔偿的要求;
(三)受让人要求按虚假债权的全部数额支付价款,或请求可得利益的,不予支持。
(四)虚假债权转让合同中,银行因欺诈而致合同可撤销,同时亦构成侵权,受让人可选择请求方式。债权转让纠纷如何处理提示,当然,想要实现反诉,首选需要满足的,还是达到反诉的相关条件,而关于债权转让实际案例中所需采用的处理方式,咱们还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确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阳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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