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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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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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一、无法确定因果关系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1、不需要。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同时也是法院确定侵权责任赔偿的前提。侵权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假设不存在这种违法行为,损害就不会发生,则该行为是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

反之,即使不存在该行为,损害也会发生,则该行为就不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2、民事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该依据是否有损害的事实、行为人是否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来认定。

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因果关系和过错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

1、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确定侵权责任的基础,无因果关系,及时行为人是故意,也不用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立以后,过错不仅要确定是否承担责任,也要确定承担责任范围的最要依据。

加害人根据自身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当然至于加害人应该承担多大的侵权责任,不仅要看加害人过错的程度,还要参考加害人在侵权行为多侵权行为发挥多大的作用。

2、在多人侵权中,多名加害人过错相当的情况下,决定各加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大小的依据就是各个加害人在侵权行为中作用力的大小。

当然还有另外一种过错举证倒置的原则,即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所有即为小编为您讲解的有关侵权责任的相关知识,如果一个人的民事行为与某个损害后果并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的,从法律意义上讲,一般不需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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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怎样承担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借款合同确认无效后的责任如何承担
1.借款本金的处理
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从贷款人处取得的借款本金应当向贷款人返还。由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的返还是金钱债务的范畴,而金钱债务原则上必须履行,所以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返还依合同取得的借款本金,而不能适用损害赔偿予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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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没有对借款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利息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实践中,对无效借款合同项下的利息处理一直都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规定,即“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其后,最高人民亦曾对此作过强调。最高人民法复【1996】15号《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合同无效。对于合同期限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到人民的,人民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联营纠纷解答》第4条第2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届满之日起,至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贷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如果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这些规定也是目前各地在审理企业间无效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的主要法律依据。
3.补充说明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并未完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而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作了不同的处理。如有的对企业之间利用自有资金进行借贷的案件一般仅判决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而且对约定的利息既不进行追缴,也不进行处罚,如果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仅确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有的则不对借贷双方进行处罚,对利息也不予保护,即判决借款人仅归还借款本金,对已经支付的利息充抵借款本金。这些做法有一定的合理之处,符合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符合平衡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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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的责任如何承担
侵权法理论上依据主体有无意思联络,将数人侵权区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责任承担的配置上也相应地按照这两个类型划分,共同侵权原则上承担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原则上承担按份责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只有在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行为人之间才承担连带责任,该情形属于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特殊情形,而非一般情形。
摘自《人民案例选》20
20.11期
案例:被告一童某某骑电动车碰到了被告二某集贸市场的大门,导致大门上端的滑轮脱落、钢管管头失控向市场内侧倒下,倒向从市场内走出的原告,致其重伤。原告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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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而与你们无干系,我认为这起事故的责任应完全由李某承担,(也就是不存在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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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所说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第一款的规定你们是把工程的一部分分包给了李某、住院伙食补助费。所以,与李某一起对那名工人的受伤负责,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护理费,所以李某依然要对其负责,因为对于那名工人而言,包括医疗费,一看就懂,这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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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应承担哪些民事责
[律师回复] 根据公平原则,如果仅仅因为变更协议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而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这对借款人而言显为不公,因此,保证人至少应在不超过原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从担保立法的本意来看,保证人对于主合同变更的抗辩只能局限于债务人的债务被加重部分,原合同被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的,如果主合同的变更造成了保证人责任的加重,由于加重部分没有经过保证人的确认,主合同又不能因此而被撤销,根据公平原则,此刻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借款人而言显为不公。
  
2、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变更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不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情况下,如果可以不征求保证人的意见而由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情况,这将有利于加快商事流转的效率,减少债权人的顾虑,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最高人民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也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更,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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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担保立法的本意来看,保证人对于主合同变更的抗辩只能局限于债务人的债务被加重部分,原合同被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的,如果主合同的变更造成了保证人责任的加重,由于加重部分没有经过保证人的确认,主合同又不能因此而被撤销,根据公平原则,此刻判定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借款人而言显为不公。
  
2、在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合同变更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大。在不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情况下,如果可以不征求保证人的意见而由主合同当事人变更主合同,以适应变化了的经济情况,这将有利于加快商事流转的效率,减少债权人的顾虑,增强交易的安全性,也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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