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非善意债权转让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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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非善意债权转让如何认定

一、民法典中非善意债权转让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债权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转让债权,造成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的,可以认定非善意债权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无偿处分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不合理价格交易时的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权转让需要哪些条件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

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

此时,合同权利人一方已由一人变成数人,合同之债成为多数之债。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

2、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

3、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

4、必须有转让通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以上就是小编进行的分析,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损害债权人权益的,可以认定债务人非善意转让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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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即:该第三人不知道法律关系双方的真实情况,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经办理了登记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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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章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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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说关于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了啊,这个关于法案的标准跟以前主要是有哪些不同的?有人能讲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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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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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时,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程新文说,“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的,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据悉,该司法解释将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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